1992年10日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管理局(现称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开发,沈河区动迁办动迁,我家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黎明里一段15号的房子。根据当时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沈房子{1988}155号 家庭人口成员结构 三口人 2.父(母)带两个子女 子女年龄13周岁以上。我家人口属于2辈3口人,我自己带2个儿子,我的大儿子已经超过13周岁,应在原地分配双室房子一套。
1995年我家原址回迁的这栋楼户型属于1个门洞入口内有2个单元,3楼以上是居民住宅。一单元一层4个单室一个双室,2单元一层2个双室,共42套房子(原址动迁户共34户)。 地址现改为 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内街95甲
在回迁安置的时候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与沈阳市沈河区动迁安置办公室权钱交易,把本应属于我的(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内街95甲2单元5楼1室)双室房子,给了万莲街道办事处的王X山。在原顺城社区(现称正义社区)居民委员会户口卡清楚表明,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内街95甲2单元5楼1室是属于我的房子。
我从此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之路,到过沈河区信访,沈阳市信访,辽宁省信访,到过沈河区人大,沈阳市人大,辽宁省人大。
在我投诉无望的情况下,我于1995年起诉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状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管理局(现称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与沈阳市沈河区动迁安置办公室。
1995年12月7日我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判长铁萍给我送达的《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5)沈民初字1757号 判决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是被告的合法动迁户,动迁前原告长子已超过十三周岁,按照动迁政策,回迁时理应为其安置小双室楼房。此地并非异地动迁,被告可以在异地为其安置小双室原告不同意为由,而为其安置单间楼房,是没有道理的,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国家有关动迁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沈河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在沈河区范围内为张丽安置小双室楼房一套。
二 如被告不能自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则由原告在沈河区范围内购买小套间一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 张丽退还沈河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单间楼房一处,坐落于沈河区黎明里一栋一八三号。(以上三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执行)
四 沈河区动迁安置办公室承担连带安置张丽小双室的责任。
审判长 铁萍
陪审员 断先国
陪审员 罗佳俊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迪
我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认为可以得到属于我家的房子,可是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没有执行法律发生效力的判决,我又交了强制执行费,申请第二次强制执行,可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还是没有执行。
我又到上级法院,到沈河区检察院,沈阳市检察院,辽宁省检察院,在都不给解决的情况下,1997年我开始了到北京上访,北京市的相关领导给我的答复是很令我满意的。可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我回到沈阳市沈河区我家的事情依然没有给予解决。没有办法我只有往返于沈阳与北京的上访之路。
2006年我在北京聘请的代理人,带着诚意来到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调解我家的事情。我的代理人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没见到当时任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的任永辉局长。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的收发室总是说任永辉局长不在。最后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当时的信访科科长接待我的代理人,信访科长说:我们城建局这样的事情很多,我们不怕告。一看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没有诚意,我的代理人只得回到了北京。
2007年我在北京上访期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让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给我写了一张字条贴在门上内容如下:
张丽女士:
你回来后请到沈河区房产局信访办来一趟,有急事。
电话:24846959
沈阳区房产局信访办
2007. 9 .10
我连夜坐火车从北京回到沈阳,到了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一位姓赵的主任说:“沈阳市人民法院联系不到你,让你去看房子。”至今我也没见到我家的房子。
2009年5月23日我收到沈阳市政府给我寄来的信内容如下: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群众来信办理回执单
沈综信回执第090001号
张丽同志:
您于2009年4月16日写给李英杰市长的信已收悉,信中反映问题得到市长高度重视,现已批示转沈河区政府办理,请您与1日后与沈河区政府办联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一处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
5月 25日我持信到沈阳市沈河区政府,沈阳市沈河区政府不让进。
5月 26日我再去时沈阳市沈河区政府的门卫说:沈河区政府办让你到沈河区信访大厅。
5月28号我带着材料去沈河区信访大厅,信访大厅的韩同志说:你家的事情正在处理中,正在着手办理,有结果他们就通知你了。同时表示他只负责传递材料。
我根据《信访条例》等到8月11号去沈河区信访局去听办理结果,沈河区信访大厅的答复是:沈河区区长已经让沈河区信访大厅的韩同志把材料转到沈河区房产管理局,让我上沈河区房产管理局,沈河区房产管理局会解决我家的房子与赔偿问题。
8月12日我去沈河区房产管理局,信访办公室没有接待我。
8月13日我去沈河区房产管理局,沈河区房产管理局龙世泽局长当场答复:不受理也解决不了你家房子与赔账的问题。我提出让沈河区房产管理局龙世泽局长根据《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处理】 写书面答复。沈河区房产管理局龙世泽局长说:我是局长不能写这个书面答复。只是让沈河区房产管理局信访办公室姓吴的工作人员,电邮沈河区信访大厅表明解决不了你家的房子与赔偿事情。
8月17日我去沈河区信访大厅,信访大厅的韩同志说:必须要让沈河区房产管理局龙世泽局长亲笔写一个书面答复,表明沈河区房产管理局不受理与解决不了,只有电邮不行。
8月19日我到信访局大厅,姓崔的同志说你应该到沈河区纪委。
8月21日我到中共沈河纪委信访室3207,姓王的工作人员用电话给信访大厅的韩同志:你与龙世泽沟通,我与龙世泽谈一谈让他写一个书面答复。然后打电话到沈河区政府办,对我说:沈河区区长让你到沈河区城市管理局信访找姜科长。
8月24日我到沈河区城市管理局,姜科长在102房间接待了我。姜科长说:你的问题我们不能受理也不能解决,也不能给你写书面答复。
8月25日沈河区信访大厅的韩同志只是让我听消息。
9月1日沈河区信访大厅第一次让我登记,韩同志还是以前的话。
9月3日我到信访大厅,韩同志还让我去沈河区房产管理局,同时给对方打了一个电话,让龙世泽局长好好接待我。
9月4日我到沈河区房产局,门卫说:龙局长的司机和车到了,龙局长没来。
9月7号我到沈河区房产局,龙世泽局长不但没来,而且门卫说:龙局长有时来,有时不来。
9月8日我到沈河区房产局,门卫说龙局长没有来。我问门卫:今天龙局长没来,昨天(9月7日)龙局长也没来。保安答复:昨天(9月7日)龙局长来了。
以上是我18年来上访的经历,我想请大家评评我是有理还是没理,在这件事情中沈阳市沈河区政府,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现任局长宋志义),沈阳市沈河区房产管理局,沈阳市沈河区动迁安置办公室,为什么拖了我18年还不解决?这些政府部门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其实我的合理合法要求很简单,根据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归还属于我在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内街95甲2单元5楼1室双室住房。同时赔偿我18年上访期间的经济损失一年一万共计18万,损失费用内容:误工费(耽误我做生意的损失),18年来打印复制材料的费用,交通费。我多年到北京上访期间的各项费用。我家上访期间聘请了3位律师的律师费,我家聘请的代理人常年入驻北京的费用。{以上我所损失18万上访期间的费用,如果当时相关单位合法分配,不搞权钱交易,不侵占属于我家的房子(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内街95甲2单元5楼1室),根本谈不到赔偿问题}。同时我要求适量精神损失赔偿。我想让大家评一评以上我要求的赔偿费用1年一万够用吗?
我希望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领导,看到我家的这件事情后,能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早日结束我的上访之路。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张丽
2009.9.9
律师答复: 很抱歉,你的问题已不完全是法律所能解决的问题了,相信你的上访之路能最终画上完美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