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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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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饮酒后死亡,参与人是否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发布时间:2020-09-18 点击率: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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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君帆法律服务 2020-09-15 12:12:30
    
案件事实:

    2018年2月20日晚,张某驾车前往某农庄参加初中同学聚会,因气氛热闹,张某多喝了些白酒。

    当日,张某独自驾车回家,21时14分许,张某在路途中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发后,张某的家属事发后起诉当日参与同学会聚餐的沈某等27人,认为聚会的共同组织、参与者,这些共同饮酒人负有对张某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相应的照顾、保护等特定义务,而聚会的参与者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并让张某在醉酒状态下独自回家。应当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但参加聚会的同学辩称:“吃饭的时候并未劝酒,期间只有张一人喝了白酒,开席之前大家都互相提醒开车不能喝酒。”认为对张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学界和业界普遍认为,酒友之间有互相照顾的义务。”这种法律观点是引自英美侵权法。英美法学界认为,人和人之间若是有特定的人身关系,比如结伴出游,有能力的话,就必须在对方有危险时承担起救助义务。这一观点后来被引申到社交行为,认为同桌饮酒者要对醉酒者承担护送义务。我们近年来引进了这种观点,也渐渐地形成了一些判例。现在,我国法学界已普遍接受了这一观点。

    法院认为,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时各共同饮酒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而同桌聚餐者的义务更应高于其他共同聚餐者。在聚会中,对他人的醉酒状态负有责任的人,如劝酒者等,更应对醉酒人的安全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张某与沈某等共28人聚餐,其中六人与张某同桌,在张某已达严重醉酒程度时,聚餐者放任其独自离开,于情于理对意外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在实践中,具体情况不同,酒友之间应承担的义务也不同。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形:

其一,聚会中没有劝酒和灌酒,酒后大家都还清醒,一般互相关照一下即可离开。

其二,没有劝酒或灌酒,但有醉酒者不能自己回家,清醒者就应护送。即使护送不到位发生意外,也可酌情减轻护送者的责任。

其三,如果在喝酒过程中有劝酒、灌酒行为,就要严格履行护送义务,否则出了事就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四,承诺护送酒友回家,承诺就构成了法律上的义务。没有尽到义务,说明存在过失。

    综合考虑张某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者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沈某等六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担5250元的赔偿责任,其余二十一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担3150元的赔偿责任。

案件总结:

    目前,中秋佳节将至,不少的亲朋聚会再次提上日程,每到人们把酒狂欢的时候,因醉酒而发生的惨剧也随之增多。在这里提醒各位朋友,酒后不要危险驾驶,如果有亲友醉酒严重,一定要将其安全送回家中。

在实践中,相关案例有很多,法官表示,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在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义务”主要存在两个阶段:

共饮时:宴请组织者负有提醒在场人适量喝酒的义务,其他共饮者亦不能强行劝酒、罚酒,还应当特别注意观察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

共饮后:共饮人负有对过量饮酒者的救助义务,如劝阻酒驾、联系家属、送医就诊、安全护送等,若共饮人在饮酒时有强劝、逼迫、许诺等不当行为的,将负有更严苛的救助义务。若饮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饮人仅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对于已尽注意义务的共饮人,一般不判定承担赔偿责任;若经查明共饮人存在一定过失,未尽注意义务的,也将酌情判决承担责任。所以,大家在饮酒时,切莫贪杯,也要对亲朋好友的安全尽到积极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