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其他栏目
» 诉讼常识
» 以案说法丨法庭上岂能儿戏,两证人虚假作证均被罚款3000元!
|
|
律师推荐 |
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网址:王兆华律师网 www.wzh900.com
常熟离婚网:www.cs933.com
交通律师网 www.cs122.cn
邮箱:644254939@qq.com
(常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地址:常熟汇丰时代广场4号楼616室
|
|
|
|
首席律师简介 |
|
王兆华律师简介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详情
|
|
以案说法丨法庭上岂能儿戏,两证人虚假作证均被罚款3000元! |
发布时间:2019-04-13 点击率:1728 |
扫一扫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月26日
证据
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决定性的作用
证人作伪证
将严重干扰法官的判断
进而妨碍到司法公正
日前
宿迁中院对一起民事案件证人
开出“伪证罚单”
两名证人在庭上作虚假陈述
分别被处以3000元的罚款!
宿迁中院在审理上诉人沭阳县某苗木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鲍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冯某某、孙某某一审时向法庭出具书面证明,载明2015年11月14日下午,孙某某从沭阳县某苗木场取货,发货人为周某某,并写明发货单号、收件人等信息,证明发货属实。证明上有冯某某、孙某某签字、捺印。二审中,沭阳县某苗木场及周某某申请冯某某、孙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冯某某、孙某某当庭陈述一审时出具的书面证明系出于朋友关系在证明上签字,并没有看清证明的内容,并称其所在的物流网点2015年12月份才开业,货物并非从该网点发出。
宿迁中院经审查认为,冯某某、孙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二证人辩称未看清书面证据的情况下签字,不具有合理性,该书面证明与二审陈述相互矛盾,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言,妨碍本案的审理。决定对冯某某、孙某某各罚款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言。若证人违反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也对今后证人出庭作证起到良好的示范和警戒作用。
素材来源及审核:民二庭
编辑:宣教处
宿迁中院官方微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