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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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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家事审判经典案例—独生子女一人向法院诉讼要求宣告继承的案件 |
发布时间:2018-11-16 点击率:1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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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启某与陈某某于194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郭晓革某。后二人于1953年离婚。1966年1月,郭启某与李某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于1970年领养一女,取名李晓华。1990年,郭启某与李某某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郭晓某负责赡养郭启某并对其财产享有继承权,女儿李晓华负责赡养李某某并对其财产享有继承权。郭启某于1996年购买贺家弄并登记在自已名下。同年郭启某去世。现郭晓某人以其为郭启某唯一继承人为由,要求继承上述房屋。
裁
判
结
果
· 法院在审理期间,本院依职权向申请人的亲属李晓华、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进行调查核实,分别在房屋、社区大门处及法院公告栏张贴了公告,并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公告,催促与本案继承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满后,无人向提出申报。
· 法院判决:一、宣告申请人郭晓某为郭启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二、本市贺家弄的房屋属郭启某的遗产,由郭晓某继承。继承后,郭晓某享有该房100%份额。
“
典型意义
这是我国法院系统首例由独生子女一人向法院诉讼要求宣告继承的案件,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关于独生子女继承的问题,是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一个大的社会问题。在此案以前,遗产的继承有两种方式:一是办理继承公证;二是通过诉讼解决。然而,通过公证办理,有时因无法提供曾经的证明文件致办理不能;诉讼时又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独生子女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又无人可告。面对该问题,法院进行了专题研究,从法理上和程序上分别得出了结论,并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意见,最终判决宣告申请人为唯一继承人,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良好。也为今后的类似问题的解决进行了有益、有效的探索,增加了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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