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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有长期吸毒史,父亲去世,孩子的抚养权应判给谁?
发布时间:2018-07-09 点击率: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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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有长期吸毒史,父亲去世,孩子的抚养权应判给谁?

原创: 家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涂某系浦小某母亲,在浦小某幼年时,其与浦小某父亲浦某离婚,浦小某由其父亲抚养。2010年4月22日,浦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后浦小某一直随其爷爷生活。2015年9月16日,浦小某的爷爷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浦小某后一直随其继奶奶刘某生活。涂某在得知爷爷去世后,要求将浦小某带回自己身边抚养,但遭到一致反对,涂某遂起诉至法院。

实际上涂某在与浦某离婚后,一直未按时给付浦小某抚养费,也未能经常探视浦小某,且涂某现无固定的工作和稳定收入,又有长期吸毒史,正处于社区戒毒期间,其不良的嗜好和不端的品行无法为浦小某的健康成长提供正面的导向。



浦小某与外祖父母等其他亲属长期分离,多年未共同生活,缺乏感情沟通,其外祖父母虽表示愿意抚养浦小某,但同时表示尊重浦小某意愿,并且其外祖父母年事已高,经济能力有限,浦小某现已年满14周岁有表达其意愿的能力,其不同意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

刘某虽与浦小某没有血缘及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但在浦小某年幼之时就与其共同生活,在刘某与浦小某的爷爷离婚后,其仍与浦小某共同生活在一起,在爷爷去世后,刘某也一直承担着照顾浦小某的责任至今,他们之间已建立了深厚的祖孙之情。现刘某愿意对浦小某承担监护责任,浦小某也表示愿意随刘某共同生活,且浦小某住所地的湖滨社区居委会也表示目前由刘某抚养浦小某较为适宜。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浦小某由刘某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涂某作为浦小某母亲,在不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况下仍应依法承担抚养费用,考虑到涂某的收入情况、浦小某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生活水平,判决涂某每月应给付浦小某抚养费400元。

法官说法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黄苏

家事案件的审理不应仅局限于当事人的举证,在发现案件存在疑点时,法院主动介入调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涂某有吸毒史后,主动至公安机关调取了涂某因吸毒而被行政处罚的相关决定书。在确定浦小某抚养权问题时,又至其住所地的周围邻居、社区居委会就浦小某在其父亲、爷爷去世后的生活情况进行了解,对抚养人人选的确定又征询了社区居委会的意见。

涂某要求确认婚生子由其抚养,但在了解到涂某有长期吸毒史且现仍处于社区戒毒期间,并不适宜抚养婚生子的情况后并没有只简单的判决驳回涂某诉请,而为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了使未成年人不处于监护空白期,在本案中对于其监护人的确定一并做出了处理。

在确定浦小某的监护人时,法院走访了社区,与最了解浦小某生活状况的社区网格员进行了沟通,也在网格员的陪同下考察了浦小某实际生活的环境,对其左右邻居也进行了接触,对浦小某以往和现在的生活状况有了最直观的了解,为判决确定了依据。

案件审理结束后,法院又通过网格员,对浦小某在判决后与刘某共同生活的情况进行了回访,确保未成年人利益不受侵害。为了解本案中被抚养人真实的心理想法,承办法官安排心理辅导老师对被抚养人进行心理评估,从侧面了解被抚养人对于其今后生活的想法和打算,被抚养人对几名亲人的亲疏远近程度,对亲人的依赖程度,为法官判决提供重要的参考,也对被抚养人在遭受亲人接连离世的打击后,进行心理重建,为判决的执行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