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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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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热点讲座
发布时间:2017-08-11 点击率: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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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慈善法》将于2016年9月1日就是今天起施行,开启依法治“善”的时代,这是我国慈善事业立法甚至是社会领域立法的一个里程碑。慈善法第七条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该法将让善行得到法律的保障和尊重,让真心求助者有章可循,让沽名钓誉者无路可走,构建更规范更严谨的慈善环境。
 1、 骗捐将追责
  2016年1月16日,一位微博名为永山野田妹的人在微博上披露了“知乎女神”童谣自编自导自演诈捐15万元的过程。
  她以美女图片做头像,说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自幼父母双亡,但是她自强不息地考上了复旦大学,后来又去到英国深造,回国后和青梅竹马的男友经营着一家花店。
  网友被她的事迹打动,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一时间,网友们为童谣捐款高达15万元。但后来媒体披露,此人真名叫童超,男性,已经结婚。之后网友以其涉嫌诈骗报警,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此案。
 王兆华律师评析: 《慈善法》 对个人的诈捐骗捐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慈善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慈善法》 的具体规定弥补了之前无基本法律规定的缺失,任何假借慈善之名却行诈骗之实,肆意消费公众的善心,抹黑慈善名义,玷污慈善环境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追究。
  公众一旦发现有违反 《慈善法》 行为的,可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对于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2、个人不能公开募捐
  2015年10月13日,安徽当地媒体报道,利辛县一名叫李娟的女子为救女童被恶狗咬成重伤,四肢伤得最重,几乎被“啃”烂。伤者男友张宏宇当时对媒体说,李娟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看到两条大狗在追赶一个10岁左右的小女孩。她救了女孩,但自己被恶狗扑倒在地撕咬,最终被咬成重伤。他希望能有爱心人士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女友渡过难关。
  截至10月17日下午,李娟已收到70万元的善款,但此后真相浮出水面,李娟是在狗主人家中被咬伤,受伤是真,救小女孩却是假。
  王兆华律师评析:《慈善法》 对个人公开募捐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不禁止个人向社会求助。
  《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 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但是,如何让真正处于困境中的个人获得善款呢?
  《慈善法》 疏堵结合,标本兼顾, 《慈善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在上述事件中,受伤者李娟的确身患重伤,但不能自行开展公开募捐,也不应该编造虚假情节,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向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求助,唯有遵守法律,才能呵护公众爱心,规范求助行为,涤清慈善环境,让更多更需要得到救助的人真正得到捐赠,渡过难关。
3、  捐赠信息公开透明
  2011年6月21日,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颇受关注,这个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其认证身份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由此引发了公众对中国红十字会的强烈质疑。
  虽然在其后的调查中,事实得到了澄清,郭美美后因涉嫌赌博罪锒铛入狱。但是,这起事件使得中国红十字会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继而引发公众对整个慈善的质疑。
 王兆华律师评析: 《慈善法》 立足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将慈善的生命力定位于信任,将信任牢牢建立在公开的基石上。
  《慈善法》 对信息公开做了专章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同时, 《慈善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未履行公开义务的, 《慈善法》 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慈善法》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慈善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4、  禁止强制摊派募捐
  2014年8月20日, 《中国青年报》 刊发了这样一篇文章:“政府摊派捐款,公务员不敢不从”。
  报道中提到,广东东莞市大朗镇设立“教育发展资金”,下发摊派教育募捐参考标准,要求正科级捐款6000元,正股(副股级)3000元……,此事件引发社会各界争议。
  政府以下达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公务员“按职论价”进行捐款,其实就是违法的乱摊派和变相强制捐款,明确违反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
  在其他地方,也不乏存在公务员“被要求”向贫困党员、救助基金、重点工程、公路集资、铁路入股等等的捐赠。
 王兆华律师评析: 《慈善法》 对政府机关的强制摊派募捐做了禁止性规定,体现了慈善的自愿性,进一步说明慈善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具有无偿性。
  《慈善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同时,也对其他部门的强制摊派募捐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 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5、 承诺捐款可强制履行
  2012年6月18日, 《京华时报》 刊发了“连腿女孩获捐款许诺多年未兑现,讨要均答再等等”。
  报道称,2001年元旦,当时4岁的杨晓娟右腿在一次意外中被烧成重伤,为保证伤腿血液循环,医生用一根人造血管将其左右腿连接在一起,以给右腿供血,被为“连腿女孩”。
  在获得好心人帮助的同时,也有一些单位在宣扬捐款后,迟迟不兑现。“爱心”有了些许变质的味道,山东一家大型综合医院宣称将对晓娟免费治疗,敬老护苗行动组委会宣称捐助3000元,北京某大型教学培训机构宣称捐助5万元助学基金后,均杳无音讯。诺而不捐,承而不践,亵渎的不止是求助者,更是自身的名誉和一诺千金的良德。
  王兆华律师评析:《慈善法》 针对诺而不捐的行为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慈善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在两种情形下慈善组织或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包括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救助自然灾害等公益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且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当然, 《慈善法》 在规范诺捐者言行的同时,还做出了例外的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这样的规定,更好地体现了慈善的权利本质,在保护弱者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捐赠者的实际情况。
6、  各方隐私受保护
  2015年1月18日, 《华西都市报》 刊发报道“姚贝娜眼角膜受捐者母亲:望大家勿打扰我儿子”。
  年仅33岁的青年歌手姚贝娜因乳腺癌复发于2015年1月16日病逝于深圳,在昏迷前委托父亲签署了捐献角膜的志愿书。她的一双眼角膜一只捐给了深圳的病人,一只捐往了成都。1月17日晚,她的眼角膜成功移植到一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小董的眼睛上。短短两天,小董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人物,这使得小伙子感到紧张和害怕。小董的母亲向媒体呼吁:出于尊重捐赠者及受捐人隐私,也是从为人父母的切身感受出发,请不要再打扰受助者,不要再打扰姚贝娜的家人。
  王兆华律师评析:公开捐赠人或受益人的信息,有时会给他们带来精神和心理上的压力。 《慈善法》 注重保护受益人和捐赠人的个人隐私。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慈善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该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另外, 《慈善法》 还规定了捐赠财产做慈善可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鼓励了企业做慈善的行为; 降低了慈善组织的门槛规定,对非营利性组织转为慈善组织规定了较低的条件,有助于创建整个社会心趋慈善的良好氛围。
   


几个疑问:
1、是不是个人就不能募捐了?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这部法律立法原意是个人不能直接从事募捐。那么谁来干这件事?答案是慈善组织。过去的慈善就是一对一,现在由双方变成了三方:有捐助的,有受益的,中间则是慈善组织。
  为什么慈善法不希望个人来做这件事呢?因为个人募捐不透明,缺乏规范的管理,对财产怎么使用没有约束,募来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难以划清,不便于监督管理,因此出现了很多问题。
  但如果个人不是去募捐,而是自己掏钱去捐助行不行?当然没问题,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做好事”。但是你不能拿别人的钱来做慈善,否则就会带来很多问题。
  2、是不是自己不能向社会求助了?
  慈善法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其实慈善法没有禁止个人求助,比方说个人自己或亲属遇到困难了,向社会募集一些钱以解燃眉之急,这样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
  但目前个人求助中出现了一些纠纷。比如,捐赠的善款用不完怎么办?目前这种情况不适用慈善法,只能适用合同法。因此,财物一旦捐出就成了受捐助者的财 产,如果这些财物被挥霍,社会也只能予以道德谴责。尽管个人求助行为慈善法并不禁止,但同时也不予以调整,而是把是否捐助的权利留给个人去判断。事实上, 慈善立法更多的考虑是引导类似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来做。
  另外,社区内部互济互助活动,由于彼此帮助时人们会有得到他人来日帮助的回报预期,因此这种“抱团取暖”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慈善,慈善法自然也不禁止。
  3、互联网上怎么发起慈善募捐?
   公开募捐的方式可以采取网络募捐的方式,但是要在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另外,慈善组织也可以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换句话说,没有募捐资格的网站是不能发布募捐消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