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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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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兴知法 | 向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说不 |
发布时间:2022-08-03 点击率:1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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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法院 2022-07-07 18:04 发表于北京
小王和小张是一对恩爱的夫妻
但是这几年频频不合、吵架
最终决定离婚
可就在小王提出离婚的时候
小张却一反常态表示
“法官,我还爱他”
这背后藏着什么样的秘密呢?
今天小兴就给大家带来一个新案例
即使不爱,也请不要相互伤害!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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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与小张结婚多年,但因双方长期感情不合,小王决定与小张离婚。因双方就财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离婚未果,小王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是首次起诉,且小张坚决不同意离婚,最终被判定为夫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驳回了小王的诉请。后小王发现小张在未经小王知晓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名下账户内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了孩子。小张不同意离婚的原因就在于其想独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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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小王向法院提起了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之诉,要求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及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将尚存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冻结。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完成了较为合理的财产分配,小王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案例分析
关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此前婚姻法并无明文规定,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但根据该条司法解释,要想在婚姻存续期间实现财产分割,难度非常大,既要举证能力达到能够证明配偶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程度,还要满足“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能同时做到这两点的当事人很少,这就使得很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及时的保护,本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被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十分被动。而婚内夫妻财产分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作出的新规定,也是本案中小王可以有效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所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删除了原解释中“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情形,并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使得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合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法官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打破只有离婚完毕才能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错误认识,及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转移隐匿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积极根据该条款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之诉,以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丁奕涵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钱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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