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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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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滑滑板摔伤,因工受伤?风险自担!
发布时间:2022-08-03 点击率: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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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王茜、冯安琪 北京海淀法院 2022-06-20 17:17 发表于北京


相较传统企业,互联网公司有着更为宽松的工作环境。员工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着装、布置工位,甚至携带宠物上班。在这种轻松的氛围下,规则一定程度上被打破,某些情境下事实认定变得较为模糊,极易产生争议。海淀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因在公司滑滑板摔倒受伤而引发工伤认定问题的案件。



该案中,员工称其为拿打印材料在办公室滑滑板,受伤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员工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所致,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员工遂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员工工作期间滑滑板的行为,明显超出其工作范围,并非工作所需,亦不属于合理的工作范畴,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诉称,因公司的面积比较大,打印室与工位之间有一定的距离,故其滑滑板去打印室取材料,不慎在打印室外摔伤。自己及其他同事经常滑滑板车、骑自行车去取材料及进行其他工作,公司从未提出异议。自己是基于工作原因,为取工作资料才受到伤害。故受伤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



被告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认定职工所发生的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法规的调整范畴,需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三方面的工伤认定要素,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陈某在该单位工作期间滑滑板所受到的伤害,与其本职工作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第三人公司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滑滑板的行为不在工作范畴内。公司未鼓励员工在单位滑滑板。公司的办公面积并不大,也没有必要滑滑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公司担任运营专员职务,负责平台订单监控、手机充值以及解决客户投诉等工作。其在该单位工作期间滑滑板的行为,明显超出其工作范围。因此,陈某滑滑板所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陈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滑滑板的危险性。其自陷风险的行为,并非工作所需,亦不属于合理的工作范畴。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本案中,陈某在其上班时间因在公司滑滑板受伤,可以较为轻易地判断出发生事故时满足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条件。关于其工作中滑滑板受伤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所致系本案的争议焦点。



考虑是否是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应以职工的行为是否为工作所需作为出发点。如职工的行为并非工作所需或与工作需求并无密切联系,则不应认定为工作原因导致受伤。



本案中,陈某主张其是为拿取打印材料,在滑滑板到打印机的途中摔倒受伤的,应当认定因工作原因导致。但显而易见,在办公室滑滑板拿取打印材料的行为并非工作所需。同时,陈某作为成年人,应对滑滑板潜在的危险有所预见和准备。在此情况下,其仍选择滑滑板取材料,系自陷风险的行为,并非工作所需,亦不属于合理的工作范畴。



工作需求及其合理范畴的判断,则要结合社会常理和生活常识。具体来说应考虑职工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及工作性质等要素。如轮滑运动主题餐厅,要求服务员穿着轮滑鞋为顾客服务。这种情况下,服务员穿轮滑鞋摔倒受伤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发生,进而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具有社会法属性,倾向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不意味着这种保护没有边界。《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可见,《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在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需兼顾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在工伤认定案件中,涉及职工、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三方权益。如何在类案裁判中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加重用人单位负担、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需在对案件事实细致分析后,结合生活常识,正确适用法律条文。


文/ 王茜、冯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