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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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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玩耍受伤,谁赔?
发布时间:2022-03-20 点击率: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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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 2022-02-03 15:28


  “爱跑、爱跳、爱打、爱闹、爱玩”是孩子们的天性。当孩子在玩游戏过程中受伤,作为学校、家长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基本案情

  王某、胡某系某校六年级的同班同学。2021年某日上午大课间活动时,王某与其他同学在学校操场上玩“爆雷”游戏,后胡某和另外几名同学加入游戏。游戏规则为:参加游戏人员分为两派,一派人员将另一派人员摔倒,被摔倒一方即出局,不能继续参加游戏。其中,王某与胡某不属于同一派。
在游戏过程中,王某与其他一名同学正在玩游戏,后胡某直接加入,王某在与胡某二人的游戏过程中摔倒受伤。王某受伤后,其班主任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王某送到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天;因病情需要,王某也曾多次到北京就医,花费医疗费、车旅费等近数十万余元。王某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王某的监护人多次向胡某的监护人及学校主张赔偿无果,故将胡某及其监护人和学校诉至颍东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与胡某事发时均已年满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结合本案案情、事发时王某与胡某的年龄以及各方过错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胡某的监护人赔偿王某119346.48元,学校赔偿王某89159.86元。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均已自觉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案件,其案由也区别于一般的健康权纠纷,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所承担的责任因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不同,分为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本案中,因王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学校只有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如若存在过错,其应承担的过错责任如何确定是本案审理的一个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教育、管理职责,是指在保障人身安全中,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人身安全日常知识理念的传授及行为规范矫正,并对未成年人人身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事故发生时,王某、胡某均系小学生,其对事务的判断能力、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薄弱,因此,学校在管理中应尽到更高的安全教育、管理义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在课间活动期间,从已经查明的该游戏规则看,王某、胡某在课间活动期间玩的“爆雷”游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学校在长达30分钟的大课间活动期间未能及时发现这一危险行为并制止,也无证据证明已预见到课间这一活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且有效的处置措施,故对王某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学校对未成年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并对其日常行为进行监督,提醒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避免自己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胡某与王某游戏过程中,因胡某的行为导致王某受伤,因此,胡某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某在课间活动时,与胡某玩以“一派人员将另一派人员摔倒,被摔倒方即退出游戏”为游戏规则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戏,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其监护人对其损失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关于本案中的过错责任,酌定胡某的监护人承担40%的民事责任,学校承担30%的民事责任,王某的监护人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来源:颖东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