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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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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有瑕疵,算消费欺诈吗?
发布时间:2022-03-20 点击率: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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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 2022-03-18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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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心欢喜花20多万元买来新车,次月发现车辆存在瑕疵,购车人梅某认为4S店故意隐瞒此车为事故车的事实真相,属于欺诈行为,4S店认为自己并不存在主观恶意,不构成消费欺诈。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梅某以欺诈为由将4S店诉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车辆买卖协议,返还购车款等费用,赔偿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

近日,法院判决撤销车辆买卖协议,4S店返还梅某购车款,赔偿购车相关损失。法院未予支持梅某索要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的诉请。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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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6日,原告梅某在某4S店购买合资豪华品牌轿车,4S店约定在交付前已作必要的检查和清洁,并按要求完成交车前检查并排除汽车故障或瑕疵。2020年11月7日,4S店的销售人员微信通知梅某到店提车,并将该车的正面和侧面照片发送给了梅某。2020年11月9日,梅某及家人在对车辆进行了简单查验后,将车辆提走并支付了购车款173000元,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缴纳车辆购置税、装潢费、保险费等费用。2020年12月21日,梅某发现案涉车辆的中网等处存在严重变形问题,并联系4S店进行检查确认。后原被告就案涉车辆存在的问题多次协商解决未果。


法院审理


法庭上,通过原被告诉辩称,结合认定的证据,原被告双方对车辆中网内的黑色塑板已严重变形,车辆存在瑕疵无争议。双方争议焦点为4S店在出售案涉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法律中的欺诈,一般指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4S店将案涉车辆交付给梅某前通过微信将车辆的照片发送给了梅某,该照片放大后可以看出当时案涉车辆中网内的黑色塑板已严重变形存在瑕疵。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以看出,4S店对车辆进行检查时未发现上述问题,也未对车辆瑕疵进行掩盖,故不足以认定4S店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及主观故意,存在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因此,4S店不构成欺诈,对梅某主张三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上述瑕疵所处位置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简单查看容易被忽略。4S店提供的上述车辆存在瑕疵,该瑕疵对于梅某是否决定购买该车辆具有重大影响,梅某因对所购买车辆的情况存在错误认识而构成重大误解,梅某有权请求撤销汽车销售合同。4S店对其出售的车辆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且汽车销售合同亦约定被告负有完成交车前检查并排除汽车故障或瑕疵的责任,对梅某受让车辆后另行支出的各项费用损失,被告负有极大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认定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告梅某与被告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梅某购车款173000元;原告梅某返还被告涉案的轿车,并协助被告办理车辆登记变更手续;被告向原告梅某交付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原件;被告赔偿原告梅某车辆购置税15309.74元、保费9332.08元、车辆装饰20800元、上牌费1000元等,合计46441.82元,驳回原告梅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梅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判令4S店赔偿梅某车辆维修费3288元。


法官提醒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购买私家车作为出行工具,但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注意检查4S店交付的材料是否齐全。除购车发票外,4S店还要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且4S店要主动向消费者说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发现问题时,消费者要及时与4S店沟通,并注意保存证据,以便在出现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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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宣州区法院
编辑:张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