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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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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购房定金能要回来么? |
发布时间:2022-03-20 点击率:2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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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 2022-03-16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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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咨询公司负责人肯定买方符合二手房购房贷款资格,买方基于该答复支付了20000元定金。后因政策变动,导致买方未能办理贷款。受限于自身经济状况,买方要求该公司归还代收的定金。近日,泾县法院宣判了这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该公司返还买方剩余购房定金18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余某通过浏览泾县某房产咨询公司发布的房产信息,相中了某小区的一处房产。由该公司员工陈某陪同看房后,余某口头表示想要购买此处房产。
之后,余某就自己的个人信用能贷多少款与该公司总经理汪某有过沟通,汪某询问了银行工作人员,并于2021年7月12日微信答复了余某,表示其贷款40万元应该没有问题。基于该肯定答复,余某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陈某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当月16日,陈某将余某购房定金转给汪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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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后,因二手房购房贷款的相关政策变动,导致余某无法按照此前的预期成功办理购房贷款。期间,余某与汪某有过多次沟通,汪某也联系了其他银行,也不能帮助余某贷到足够的贷款。
鉴于此,余某表示“受限于自身经济状况,短期内无力购买此处房产”、“虽然与该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并支付了定金,作出了购买房产的意思表示,但事实上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合同。更何况对于公民个人而言,二手房购房贷款的相关政策变动属不可抗力,由此导致被迫放弃购买房产的结果,不应追究违约责任”,希望该公司能够归还代收的20000元购房定金。
经余某多次讨要,汪某表示,其中有一万元定金转给了房东,另外一万元是履约保证金,至此汪某仅于同年10月22日向余某归还了2000元,尚有18000元购房定金未归还。
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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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与该公司之间虽然口头达成了二手房屋买卖约定,并支付了定金,但该约定是附条件的,即余某个人贷款额能达40万元,在得到汪某的肯定答复后,余某才向其支付定金、达成买房的口头约定。
在履行过程中余某并没有违约,而是因政策或市场因素才导致余某条件不成就,故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不在余某,该公司不予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辩称其中一万元交付给了房东,余某应向房东主张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该公司返还余某购房定金180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来源:泾县人民法院
编辑:张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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