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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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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游戏玩耍受伤,咋赔? |
发布时间:2022-03-20 点击率:1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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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 2022-03-14 20:29
孩子们聚在一起玩耍,本是释放天性的好事,但由于年纪尚小,他们大多缺乏安全意识,如果家长再疏于监管,很容易在打闹中造成伤害,让玩耍的“乐园”变成侵权责任纠纷的“事故多发地”。
近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在认真分析案情的基础上,依法判处各方当事人合理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8日晚,小祝、小方、小黄3人在家附近玩耍,期间,小祝的眼睛被木棍划伤。次日,小祝前往医院就医,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伴虹膜嵌顿、左眼外伤性白内障,之后多次手术治疗。
事发当晚,小祝的爷爷祝某就其孙眼睛受伤一事向合肥市公安局胜利路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当晚3个孩子一起玩耍时,其监护人均不在身边看护,在玩耍过程中,一个小孩用棍子划到了小祝的眼镜,造成其眼睛受伤。事发当天,小方身着白色衣服,小黄身着黑色衣服,根据当时的视频监控显示,小黄当时手拿一根小木棍,双方用木棍互相嬉戏玩耍,小祝空手站在旁边。小祝离开片刻后又折返站在小黄身边,此时小方手拿两根小木棍,小黄手拿一根小木棍,双方仍在用木棍互相打闹,小方在与小黄打闹的过程中,右手的棍子划到了站在小黄身边的小祝左眼,整个事发过程中,三方均没有家长看护。
事发后,小方、小黄及其家长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购置眼镜费、鉴定费等共计13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小方对小祝的损害承担85%的赔偿责任,被告小黄对小祝的损害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小祝自担5%的责任。因小方、小黄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并积极履行了赔偿款。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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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在三人玩耍过程中,小方右手的木棍划到了小祝的眼睛,是导致小祝左眼受伤的直接原因,小方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小黄手持木棍与小方打闹的危险行为也是导致小祝受伤的原因之一,小黄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小祝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出玩耍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亦存在监护不力的过失,故其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提醒
孩子们一起游戏玩耍,丰富了童年生活又释放了天性,但玩耍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却时有发生。
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特别强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监护、管教的责任。不断加强孩子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孩子们的自救能力和避害意识,让孩子明白遇到危险该怎么做,是一种积极的预防手段。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当孩子尤其是低龄儿童一起玩耍时,家长应当在场全面谨慎地履行监护责任,绝不能让他们离开视线范围,要专心看管,不能分心。同时还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告知他们不玩危险游戏,要学会自我保护,避开他人的攻击或伤害。
来源:瑶海区法院
编辑:张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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