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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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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驾驶超标电动车致交通事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布时间:2021-11-24 点击率: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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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9-10 09:25·争议与裁判

【作者简介】张鹏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已有12年法院审判、企业法务管理和律师执业的多维法律服务经验,其执业范围宽广而精深,长于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和刑事辩护,熟悉法院裁判规则和沟通习惯。曾审理、代理及办理最高人民法院等各级法院或仲裁机构各类纠纷案件千余件,案件总金额累计近百亿元,为当事人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
无罪!驾驶超标电动车致交通事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处罚措施最严格的法律,轻则禁锢自由,重则剥夺生命,因而适用刑法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就是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现在由于车辆增多、路况复杂,严重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包括一部分被检察院已经按照“交通肇事罪”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经过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有效辩护,也有可能经法院公正审判被宣告无罪,挽救将面临“牢狱之灾”的被告人。笔者结合自己的历史办案经验,整理了34例最终被法院判决“无罪”,免除“牢狱之灾”的案例和大家分享。

同时,因为这些完整案例比较晦涩难读,且有可能涉及当事人信息等隐私情况,笔者这里只重点整理出来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无罪”的说理部分,这便于大家快速掌握了解这些“无罪”案件的真正“裁判规则”。

【案例】陈某、马某交通肇事案(2018)晋0181刑初23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鉴定,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且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只有是无证驾驶机动车或明知无牌机动车而驾驶的,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马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虽然在事故发生后被鉴定为机动车,但在案发当时,该车辆属于超标电动车自行车,无法办理车辆登记,其责任不在马某。故不能据此认定马某属无证驾驶无牌车辆,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另外,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属于法条竞合,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马某的行为亦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最后提醒大家,一定要关爱生命,注意交通安全。同时,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等法律纠纷也不必慌乱,可以及时联系你的律师,得到专业的法律处理建议~

注:每个案例都有自身特殊性,法律适用是专业而复杂的严谨过程,请勿简单套用,若有不详可关注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