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合同&债务 » 经典案例 » 高院判例:违规网贷,不予执行
  律师推荐
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网址:王兆华律师网 www.wzh900.com

常熟离婚网:www.cs933.com

交通律师网 www.cs122.cn

 邮箱:644254939@qq.com

(常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地址:常熟汇丰时代广场4号楼616室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首席律师简介

王兆华律师简介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详情  


文章内容
高院判例:违规网贷,不予执行
发布时间:2021-11-24 点击率:1286
扫一扫

原创2021-09-19 00:01·善下而成海

民间借贷本应是金融贷款的有效补充,但近年来的一些市场乱象,也层出不穷,网络贷款更甚。正规网贷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的一时之需,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但一些不良网贷,带给人们更多的是烦恼,是压力,是恶意催收的乱象。甚至还有不少的悲剧。

对于不良网贷,必须严肃整治。在司法审判层面,也应有所作为。而河南高院的一则执行裁定书,已经对不良网贷说“不”!
相关背景

薛某因资金需求,通过网络贷款方式向普惠公司(以下所涉及的公司名称均为简称)借款12000元。后普惠公司将该借款债权转让给恒元公司(很熟悉的套路,层层债权转让,层层的手续费)。借款到期后,薛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恒元公司依据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通过电子邮箱向薛某送达了相关仲裁法律文书。在薛某缺席的情况下,该仲裁机构缺席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书。由薛某承担还款付息义务,并承担仲裁费用。

仲裁机构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途径,依法作出的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故恒元公司在薛某没有按照裁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时,依法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要求薛某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仲裁费。
高院判例:违规网贷,不予执行

第一次强执申请被驳回

商丘市中院受理该强制执行申请后,认为仲裁机构在受理该案后,仅依据薛某在借款协议中提供的电子邮箱向其送达相关仲裁法律文书,但是均无薛某签收的送达回证。

且薛某未出庭参加庭审活动,仲裁庭系为缺席审理,仲裁机构虽向薛某送达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但均未提交薛某确已收到的相应证明。

最终认定,该裁决未充分保障薛某享有的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案涉仲裁程序不当,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依赖于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该执行申请,经审查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执行。也就意味着仲裁裁决失去了执行效力,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次被驳回

恒元公司对商丘中院的裁定自然是不满意的。仲裁胜了,可强制执行时被驳了。故依法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了复议申请。

恒元公司的复议理由,仍是集中在如何反驳商丘中院的驳回理由上,认为仲裁机构的送达程序没有问题,薛某缺席是主动放弃了仲裁权利,仲裁裁决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但高院对本案的论述,出乎恒元公司的意料,高院没有在程序上纠结,而是针对债权的正当性问题,这让恒元公司完全没想到。(高院的水平确实高)
高院判例:违规网贷,不予执行

高院认为:

1、依据《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对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应予严厉打击。

2、恒元公司对薛某享有的债权,是源于普惠公司。而普惠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恒元公司全程参与上述资金融通过程,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无法予以执行,商丘中院裁定驳回恒元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高院认定的法律依据仍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从普惠公司的借贷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否定了执行债权的正当性。
高院判例:违规网贷,不予执行

钱还用还吗?

河南高院的这个裁定,是对违规网贷的有力打击,对日后其他类似纠纷,也是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

最后自然是最关心的问题,那就是薛某的钱还用不用还的问题。

借钱肯定是要还的,但未必要还那么多。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裁决被法院不予执行的,需要双方对该纠纷重新仲裁(需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向法院起诉。估计薛某多半是不会再和恒元公司达成仲裁协议了。

那么法院在审理该借贷行为时,基本也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恒元公司享有债权的正当性及合法性予以审查,而普惠公司作为出借人,属于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存在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行为,且该出借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借贷行为。

薛某的借款本金肯定是要还的。但至于利息、费用什么的,则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处理。看双方对无效是否存在过错,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损失,包括资金成本及必要费用。如薛某没有过错,那就极有可能只偿还本金了。这个还需要法院具体去认定和把握了。

最后提醒,网络贷款虽然方便,但一定要谨慎,选择正规的网贷公司。签订相关借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审查清楚合同内容及利息、费用标准。放贷后如果经常进行债权转让,变更债权人的,就要警惕了,借款展期或转让债权都可能涉及相关费用,而这个费用可能就是借款人承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