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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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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价上涨18万,房东反悔不卖了!法院这样判 |
发布时间:2021-11-24 点击率:1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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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 09-23 10:15
2019 年,家住衢州的纪先生出于刚需,想要置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在将自己原有房屋卖出后,纪先生经房产中介介绍看中了刘先生的房子。一番你来我往后,最终敲定纪先生以 220 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先生的房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天,纪先生便支付了 5 万元定金。
两个月后,纪先生终于办齐了各项手续,而双方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间也如期而至。谁曾想此时,刘先生却提出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要至少加价 5 万元才卖,不然双方就解除合同。白纸黑字的合同签了,定金交了,房款也准备好了,就差"临门一脚",卖方却违约了,这个变故让纪先生措手不及。
无奈又愤怒的纪先生将刘先生诉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10 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25 万元,合计 35 万元。
拒绝履行 显属违约
法院判了
庭审中,刘先生认为案涉房屋是自己与妻子蓝某的共有财产,自己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未取得蓝某同意,现蓝某不同意出售房屋,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自然无法履行合同,仅同意返还纪先生 5 万元定金。
因本案的案涉房产价格确有波动,依纪先生申请,柯城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双方约定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案涉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时间案涉房产价格为 238 万元,比合同约定的成交价高出 18 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纪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纪先生依约向刘先生支付定金后,刘先生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显属违约。因刘先生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现纪先生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刘先生不履行合同义务,纪先生变卖原有房产后,未能实现重新购置房产的目的,现由于房价变化等因素,增加纪先生今后购房成本,造成纪先生损失 18 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刘先生返还原告纪先生定金 5 万元并赔偿纪先生损失 18 万元,共计 23 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购房是生活中的大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有所防范。
买卖双方要选择社会信誉高、提供中介服务有保障的中介机构,买方对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要核实准确,如属于共有财产的,要求夫妻双方或者其他所有权人共同在合同上签字。同时,房屋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契约,一旦达成,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达成协议后,买卖双方有反悔造成违约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本案中,根据合同中双方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与鉴定机构鉴定产生的实际损失,法院酌定按鉴定机构所鉴定损失确定违约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18 万元,同时返还原告预交的 5 万元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权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遇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转自: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高院
来源: 政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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