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合同&债务 » 经典案例 » 当事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被诉!法院:出借人可提前要回!
  律师推荐
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网址:王兆华律师网 www.wzh900.com

常熟离婚网:www.cs933.com

交通律师网 www.cs122.cn

 邮箱:644254939@qq.com

(常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地址:常熟汇丰时代广场4号楼616室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首席律师简介

王兆华律师简介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详情  


文章内容
当事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被诉!法院:出借人可提前要回!
发布时间:2021-07-07 点击率:1348
扫一扫
当事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被诉!法院:出借人可提前要回!
山东高法 3天前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同事之间的借贷纠纷:被告谎称母亲生病住院向原告借款,实则挪作他用。法院适用民法典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担保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担保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基本案情
潘某就职于某公司,与孔某系同事关系。2021年1月23日晚,孔某以母亲生病住院为由向潘某借款95000元。潘某基于同事之间的感情,自己刷微粒贷借款后借给孔某使用。孔某向潘某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借款期限七个月,担保人为其父亲孔某某。当日下午,潘某陆续从同事交谈中得知,孔某前一晚谎称母亲生病住院为由,向数位同事借款。孔某借款后未按照借款的用途进行使用,并向潘某称其借到的钱被别人诈骗了。潘某陈述孔某借款后用于了网络赌博。1月29日,另外三名同事将其对孔某享有的70000元债权转让给潘某,并于当日通知了两被告。孔某编造借款用途,潘某将孔某、孔某之父孔某某诉至历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孔某立即偿还借款165000元及利息,判令其父对上述借款与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孔某辩称,潘某所诉借款属实,欠条上写的利息是按银行存款利息支付。自己不存在网络赌博,是被诈骗。孔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
潘某所述借款情况及数额属实,孔某、孔某某向其出具的欠条真实有效,潘某依法享有对孔某的165000元债权。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孔某以母亲生病为由向潘某等数名同事分别借款,事后查证,孔某向其借款并非用于母亲生病,孔某在庭审中陈述其向潘某等同事借款时确实说了谎,但借款也并非用于网络赌博,而是被诈骗了。
主审法官:历城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审判员  韩玲
法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虽然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2021年1月24日-2021年8月24日,当前借款尚未到期,但孔某向潘某等人的借款并未用于其所谓的母亲生病,即孔某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潘某作为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同时,因欠条中并未对孔某的父亲的担保形式及期限作出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孔某某对本案借款及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又因主债务被依法提前收回,孔某某作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潘某向孔某主张权利之日起六个月内。遂法院判决如下:限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潘某借款本金165000元及利息;被告孔某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孔某追偿。
来源:济南历城法院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