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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代书遗嘱形式强,岂能草率当儿戏
发布时间:2021-03-31 点击率: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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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代书遗嘱形式强,岂能草率当儿戏
江苏政法  3天前
随着百姓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曾经只出现在电视剧里的订立遗嘱的场景
而今已不再是什么新鲜事
订立遗嘱的行为日渐盛行
但大家对相关法律要求却不甚了解
究竟立遗嘱
是不是需要一个严格的流程?
如果缺少了一些要素
会不会影响遗嘱的效力呢?
近日
无锡锡山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
因订立遗嘱产生的继承权纠纷案件
单某、范某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单某甲、单某乙、单某丙,范某于2002年12月16日去世,单某于2019年1月16日去世。单某是个退休教师,退休工资比较高,虽然身体欠佳但是扣除一些保姆的护理费用,生前还存下了14万元的存款。单某去世前几年,单某的小女儿单某丙主动提出赡养老人,单某就将其中13万元于2015年起交给单某丙保管,另1万元存单由单某甲保管。单某死后,三兄妹因为单某的工资、抚恤金、丧葬费、存款等遗产发生分歧。2020年1月3日单某甲将单某乙、单某丙诉之法院,要求对单某名下的遗产进行分割。单某丙应诉后出具了一份由村委会工作人员代书的单某丙的遗嘱,认为存款13万元是单某生前的赠与,不属于共同继承的范围,请求驳回单某甲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
锡山法院认为代书遗嘱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要求。单某丙提供的代书遗嘱载明“将单某的存款13万元分给单某丙”,该遗嘱上仅有单某的名字及捺印,未有日期,也未有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的签字确认并署明日期,法院认定该份遗嘱从形式上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法院在对代书人王某调查时王某称,该份遗嘱实为单某丙口述,单某在旁全程仅有点头动作,法院认为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单某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无法证明该份遗嘱系单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确认遗嘱上的名字系单某本人所签。因此法院认定该份代书遗嘱无效。
判决后单某丙不服提起上诉
要求撤销原判
依法改判确认
单某生前已处分给其的13万元
不应当再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用立遗嘱的方法处分个人在死后的遗产。与自书遗嘱相比,代书遗嘱对形式的要求更为严格。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案件中,案涉的代书遗嘱未有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的签字确认,也未署明日期。因此,该遗嘱从形式上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应认定为无效,单某在单某丙处的存款应当作为遗产处理。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的加大
立遗嘱可能成为将来普遍化的趋势
该案的判决对于规范立遗嘱的形式
确认是否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保护继承人的权益具有一定的意义
(来源:锡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