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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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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幸身亡,妻子能否继续实施胚胎移植?
发布时间:2021-01-21 点击率: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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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小案回眸】丈夫不幸身亡,妻子能否继续实施胚胎移植?
江苏高院  昨天
   【编者按】
人民法院除了审理惊天动地的大案要案,更多时候审理的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普通小案,这些小案经常发生在你我的身边,看似不起眼但却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
     我们特地选取了2020年的七个“小案”,它们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反映了老百姓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期盼。我们希望通过这些“小案”,能够带来社会正能量的传播和司法温暖的力量。
审理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司法裁判在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同时
也闪烁着人文的温情与关怀
本期案例中
法院支持为遗孀继续实施胚胎移植
不但是对逝者意愿的尊重
也是对生者怀思的慰藉
展现了司法的温度与柔情
基本案情
郭某与丈夫陈某结婚后长期未能有孩子,于是想通过人工受孕的手段辅助进行生育。2019年11月,夫妻俩在医院进行了胚胎移植前的准备手术,成功培育多枚受精卵。经与医院商定,两人决定冷冻9枚胚胎,待合适时机进行移植。
然而半个月后,陈某在工作中受伤,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郭某仍然想要继续完成胚胎移植手术,但医院认为在丈夫去世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医院不得继续为陈某进行胚胎移植术。于是,郭某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生前一直积极为实施胚胎移植术进行准备,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术与其意愿相符。被告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术不仅是对生者的慰籍,符合公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和人之常情,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为原告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2020年4月,郭某成功实施了胚胎移植手术。
法官说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为一种医疗手段,在逐渐为社会公众熟悉受益的同时,也伴随产生了各种类型的纠纷,给审判实践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挑战。
本案中,在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丈夫突然去世,根据现行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似乎面临夫妻双方无法同时签署术前同意书、妻子因丧偶成为单身女性等“障碍”。但是,行政管理规定并不足以剥夺当事人基于私法享有的身体权利和身份利益,如果简单地判令终止合同履行,不仅有损于当事人的情感利益,亦与逝者意愿相悖。面对这样的纠纷,司法不能拒绝裁判,承办法院在依据法律规定并充分考量伦理道德和相关主体利益特别是尚未出生的胎儿利益的基础上,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体现了司法的担当与温情。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 朱惠娟
审稿:省法院民一庭综合组组长  杨晓
编辑:陶正超 赵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