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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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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花费,分手后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0-09-30 点击率: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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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花费,分手后能要回吗?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月15日
恋爱过程中,为增进感情并达到结婚的目的,恋人之间产生金钱花销是必然的。那在分手后,这些花销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财产纠纷案:原告小明向昔日恋人讨要恋爱期间的花销共计6万元。最终,原告小明诉求未获法院支持。法官提醒,男女双方恋爱期间消费应慎重,发生金钱往来要明确性质,必要时可以出具借条等。
1网络邂逅年轻女子
很快确定恋爱关系
小明早已迈过30岁的门槛,婚恋问题让他本人和父母都有些着急。去年10月,小明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女孩芳芳。经过一段时间的线上联系,二人相约见面,地点定在小明生活的城市——南京。见面后得知,小明比自己年长十多岁,但考虑到男方体贴细心,芳芳认可了这段恋情。从相识到确定恋爱关系,只相隔一周时间,小明和芳芳商量了双方父母见面事宜。去年11月中旬,芳芳父母从老家来到南京后发现,饭局上男方的父母并未到场。“网上认识的网友靠谱吗?在南京还得租房生活,这样的感情有保障吗?”芳芳的父母不禁有些担忧。
为了打消女友及其家人的顾虑,小明表现得十分积极,他为芳芳及其父母购买衣服,并将租来的房屋装修一新。
2昔日恋人反目
对簿公堂讨要6万元花销
与恋爱初期的甜蜜相比,在相处的过程中,二人之间小摩擦不断出现。让芳芳无法接受的是,男友的控制欲太强。“他只要在家就看着我,我连大门都出不去,想找份工作也不行,完全没有人身自由。”芳芳说。男友近乎疯狂的控制欲,让芳芳喘不过气。不久后,芳芳悄悄离开了出租屋,同时将男友为其购买的金器等留在了出租屋内。小明下班回来后发现女友已经离开,傻了眼。女方为了分手避而不见,小明一怒之下,向女方的家人讨要恋爱期间的各种花销。“恋爱期间我付出了不少,包括买三金、衣服、租赁和装修房屋,前前后后差不多6万元,这些钱你们应该还给我……”面对小明的要求,芳芳一家人并不认可。协商不成后,小明于今年四月一纸诉状将芳芳及其父亲告上了法庭,试图讨回所有的花销。
3男方讨要恋爱花销
未能获法院支持
近日,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各项费用共6万元,其中包括被告借款1.4万元,为被告父母买衣服1.3万元,租赁和装修房屋1.3万元,宴席花销1万元,其他购物1万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诉称其按民间风俗与被告订婚并为其购买了三金、衣服等物品,现被告悔婚,故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花费的6万元。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订立了婚约,所以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为被告及其家人购买物品、主动承担交往和同居期间的大多数支出等,系原告对被告其及家人的赠与,物品已实际交付不可撤销,支出已实际消费,且原告也是消费的受益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恋人之间互赠红包、衣服、戒指、礼品,这些都是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情形,双方都不能主张返还。”办案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的赠与应该量力而行,对待各种消费应避免冲动。另外,双方若发生金钱往来最好明确性质,必要时可以出具借条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素材来源:开发区法院、扬州发布、扬州日报、扬州晚报
图文编辑:张瑾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