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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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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申请减免租金,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0-07-17 点击率: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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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  1周前
近日
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70余起因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发出首份“受疫情影响减免租金”的判决书

     萧县某商业综合体的70余位业主购买商铺后,统一租赁给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用于经营餐饮、零售等行业,合同期限8-15年不等。合同约定每年租金应提前不低于10日支付。如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每日按应缴租金0.5‰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同时,由某置业公司为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行为提供担保责任,约定由某置业公司向原告补足租金差额。因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支付2019年至2020年期间的租金,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期间,某置业公司提出减免房租申请,认为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租赁商家无法正常营业,要求减免5个月份房屋租赁费。
     萧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系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萧县自2020年1月份起受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影响,餐饮、商场等人员密集行业被要求歇业,至2020年3月份虽然有序复工复产,但仍未能全部正常营业,案涉商铺亦为在该处经营的商店免除了部分房租。由于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公平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该期间的租金应予以减免,结合本地实际疫情情况,最后,法院判决酌定减免3个月,某置业公司对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租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该判决现已经生效。

来源 | 萧县人民法院
排版编辑 | 曹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