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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热水器时触电死亡,销售和安装人员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0-07-17 点击率: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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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周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4天前

戴某在卫生间操作热水器时触电死亡,其丈夫黄某及子女将提供电热水器销售和安装服务的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37万余元。刘某对戴某触电死亡事故存在过错吗?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左右,黄某在刘某处购买电热水器一台,并由刘某负责安装。2018年6月27日晚,戴某在卫生间操作热水器时触电,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载明死亡原因:暴露于未特质的电流下(家)。黄某及五个子女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向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76050.65元。
 
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六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撤回了相关鉴定申请,而现有证据又不足以推定涉案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等六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原告黄某等六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

二审中,黄某等六上诉人陈述,一审中其撤回鉴定申请系因申请鉴定的费用过高的无奈之举。为查明本案事实和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二审法院依法向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送协助函,商请其委派家电行业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协助法院对案涉电热水器是否存在漏电缺陷以及案涉房屋卫生间的漏电保护开关功能是否正常进行现场检测。

省消保委委派三名技术人员进行了检测和查看,意见为:案涉电热水器的安装未使用绝缘管连接电热水器的进出水管,未能有效隔离使用电热水器可能导致的触电,安装不规范、不合格。各方当事人对该检测过程和结果均予以认可。二审法院现场勘察情况显示:案涉电热水器使用的电源插座紧邻电热水器下方,电源插座外无防水措施;连接电热水器与案涉房屋自来水水管的为不锈钢波纹管。

法院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刘某赔偿上诉人黄某等六人各项损失合计91815.02元。

对话法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礼苋
问:提供销售和安装服务的刘某对戴某触电死亡事故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答:自然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和现场勘验情况,不能排除戴某操作电热水器时触电身亡系因案涉电热水器存在漏电的不安全风险和质量问题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热水器安装规范》(GB20429-2006)载明:电热水器的安装必须由专业安装人员来完成……热水器的安装位置应考虑到电源、水源的位置,其水可能喷溅到的地方,电源应有防水措施……。本案所涉的电热水器由刘某销售和提供安装服务,刘某在安装过程中,未按照《电热水器安装规范》进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隔离用户在使用电热水器可能导致的触电风险,安装不规范、不合格。刘某在安装过程中的过错与受害人戴某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带电操作,亦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定刘某对六上诉人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以30%为宜。六上诉人的各项损失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计256050.05元,由刘某赔偿76815.02元,刘某共需赔偿黄某等六上诉人91815.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