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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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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摔落脚手架 房主缘何未担重责?
发布时间:2020-07-10 点击率: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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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法院  3天前
工人摔落脚手架
房主缘何未担重责?
工人在为房主拆除房屋的时候受伤,房主的责任如何确定?近日,苏州吴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在依法认定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基础上,针对工人所受的损害,合理划分了定作人和雇主的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沈某因生产需要,委托肖某对其厂房进行简单维修,主要内容包括更换屋面平瓦、拆换门窗及前面粉刷等工程。双方为此签订了《厂房维修施工合同》,约定材料费和人工费合计12000元,并约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都由肖某承担。之后,肖某便喊上秦某在内的几名工人一起施工。

2018年9月,沈某又另外将厂房内拆除简易房和浇地皮的工程交给肖某施工。肖某也叫了秦某等人一起施工,人工费按照大工250元/天计算,小工150元/天计算;浇地皮的黄沙、水泥等材料费按实结算。
2018年9月8日,秦某在脚手架上拆除简易房过程中摔落受伤。经鉴定机构鉴定,秦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伤后240日,护理期为一人护理150日,营养期为150日。秦某为治疗伤情,共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治疗结束后,在与沈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秦某便将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沈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0万余元。

但沈某认为其对于秦某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沈某与肖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秦某是肖某雇佣的工人,秦某向肖某提供劳务;另一方面,秦某在没有配备安全绳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爬脚手架不慎摔落,其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某于2018年8月将厂区房屋维修工程发包给肖某,并与肖某签订《厂房维修施工合同》,双方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2018年9月,沈某亦将该厂区拆除简易房及浇地皮的工程交由肖某完成,肖某也认可该次工程材料费、人工费按实结算,与《厂房维修施工合同》中结算方式相似;结合秦某发生事故的工程与《厂房维修施工合同》所涉工程均在同一厂区,且时间间隔不长,秦某与肖某之间结算均包含材料费,故沈某并非仅按照肖某提供的劳务给付报酬,双方的关系更符合承揽关系中按照工作成果结算报酬的特点,因此沈某与肖某之间系承揽关系。

施工过程中,沈某未对于秦某完成工作的时间或人数进行限定,沈某与秦某之间并无明显从属及支配关系;相反肖某承接到工程后,要求秦某等工人施工,并自行决定工资标准,符合劳务合同关系法律特征,故秦某与肖某之间应系劳务合同关系。
肖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或提供了安全作业的必要条件,对秦某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沈某将拆房子的工程交给肖某个人承揽,未审查肖某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在人员选任上存在一定过错,应对秦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秦某向法庭明确,即使经法院查明肖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亦同意放弃该部分赔偿款。经核算,秦某的损失合计37万余元,故法院最终判令沈某向秦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4000余元。


文/李小菊 李文苑
编辑/程浩
审核/庾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