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经典案例 » 为帮朋友顺利投标 合谋伪造印章获刑
  律师推荐
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网址:王兆华律师网 www.wzh900.com

常熟离婚网:www.cs933.com

交通律师网 www.cs122.cn

 邮箱:644254939@qq.com

(常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地址:常熟汇丰时代广场4号楼616室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首席律师简介

王兆华律师简介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详情  


文章内容
为帮朋友顺利投标 合谋伪造印章获刑
发布时间:2020-07-08 点击率:1976
扫一扫



今天,请跟随小编来看一起伪造公章案。


日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一审判决谢某、丁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件回顾

时间还要回溯到2019年8月份,在马鞍山居住的谢某得知其朋友所在的泉州市某公司欲投标马鞍山某公司相关项目,但前提是需要提供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其公司三年内无安全事故的证明。因该公司无法提供,谢某开始为其朋友出谋划策,谢某首先通过其子获取到该局印章的模板图片,后又将模板图片提供给丁某,丁某又将该印章模板图片提供给某网络购物平台,并以80元的价格让该平台伪造了该枚印章。但收到该印章后,二人一直未曾使用。2019年9月,丁某、谢某先后接到办案民警电话,最终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丁某违反法律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结合其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来源: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