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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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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把原配的500万判给了小三,上诉后二审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0-07-08 点击率: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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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漫说法 2020-06-20 17:41:22
小A拿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法院竟然同意了小三的说法,把自己的500多万都判给了对方合法所有。

法院把原配的500万判给了小三,上诉后二审这样判
一年前,小A发现自己的丈夫2B出轨的情况。经过一番纠缠后,小A发现2B和小三还是藕断丝连,于是通过跟踪,看到2B多次到一所幼儿园接送一名幼儿,而同时小三也在场。

小A知道了丈夫不光出轨,还有了私生子。于是也不犹豫,索性和丈夫摊牌,要求丈夫净身出户。

2B出轨多年,从开始的小心谨慎到后来无所顾忌,早就变成了不省油的灯,当然不可能同意小A的要求。小A只能选择起诉离婚。

申请立案之后,法庭要求双方提供近一年的收入记录。小A在查看了对方的银行流水后,发现和实际情况并不一致。于是聘请了律师。律师了解到小A的怀疑后,申请了法院的调查令后,调取了对方最近五年的银行流水。这才发现,2B在这五年里,分很多笔向小三转账共计500万元。

法院把原配的500万判给了小三,上诉后二审这样判
小A虽然不缺钱,但是500万不是小数,更重要的是,不能便宜了小三。于是小A把小三也告上了法庭,要求小三退还全部500万元。

法庭上,小三一边装可怜,一边声称自己的儿子也是2B的孩子,要和小A的女儿享受同等待遇,学费、培训班费、补课费,包括日常吃穿用度一样也不能差!这500万全部都用在了她儿子身上,不应该退还。

一审法院庭审后认为,小A长期没有发现丈夫转账行为可以推断,这对小A及其女儿的生活水平并没有受到影响。而2B转账给小三,确实会用于非婚生子女,因此判定2B的转给小三的500万属于抚养费,无需返还。

换谁也咽不下这口气,小A向当地中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庭审时,法官详细调查了2B出轨以及转账的情况,认为2B未经小A同意,就把大额资金转给了小三,侵犯了小A的权益;而且,这种赠与基于对婚姻的不忠诚,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此类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所赠与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

漫漫提示:
本案的判决重点在于维护我国的婚姻制度,法律保护基本的社会秩序、保护婚姻中的受害方,而不保护非法和违反基本伦理道德的行为。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和他人基于金钱利益发生了婚外情,则无论是婚外情本身,还是由此产生的赠与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把原配的500万判给了小三,上诉后二审这样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值得一提的的是,“公序良俗原则”是刚颁布的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序”指的是公共秩序,表明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良俗”指的是善良风俗,表明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 【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