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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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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违约 定金不退
发布时间:2020-07-08 点击率: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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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违约 定金不退

常熟市人民法院  6天前

签订了转让协议后单方违约,定金是否可以退回?近日,常熟法院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


案情回顾

今年3月,张某因需转让其经营的餐饮店与夏某进行协商,夏某至餐饮店查看后,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费为3万元,夏某先付定金5000元;张某搬离后,夏某一次性付清剩余转让费25000元;夏某违约不付尾款的,定金不退还。当日,夏某向张某支付定金5000元,张某搬离店铺,并向夏某交付了店铺的钥匙。

其后,夏某经向环保部门询问,被告知该餐饮店现有排烟管道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需要改造。夏某认为,张某未如实告知餐饮店情况,因排烟管道不符合环保要求,无法实现转让目的,遂不再履行转让协议,要求张某退还定金5000元。张某认为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其依约搬离了店铺内的相关物品,现夏某单方违约,因此不同意退还定金。双方协商不成,夏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夏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餐饮店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首先,双方就餐饮店转让事宜的协商过程中及签订转让协议当天,夏某均至现场进行了查看,对餐饮店的相关设备情况是清楚的;且夏某原先即从事餐饮行业,对经营餐饮的环保要求应该知悉。其次,该店铺在转让前用于餐饮经营,即便如夏某所述,餐饮店的排烟管道不符合环保要求,也是改造的问题,并不是根本不能从事餐饮服务。因此,夏某主张不再履行转让协议,没有法律依据,系单方违约行为,无权要求张某返还定金。据此,常熟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夏某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定金是法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具有担保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夏某单方违约,故无权要求张某返还定金。



文案:翟艳伟 朱丽玲
编辑:吴皆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