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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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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 | 购房者起诉房产中介要求退还“改税费”,法院:没收!
发布时间:2020-06-24 点击率: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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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

为了少交买房契税,夫妻俩向中介支付15000元“改税费”,后发现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向法院起诉中介退还该费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并作出决定书,收缴中介非法获利15000元。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原告周某夫妇与案外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房屋成交价为350.6万元;原告向被告转账15000元,附言:改税收费。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承认收到原告15000元,承诺税收可以省4-6万元。后原告与案外人在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成交价200万元,缴纳契税86723.7元,计税金额为2890789.76元。因认为未能达到约定的省税目的,两原告起诉至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所得15000元。

审理过程
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双方询问所谓的省税是不是通过报低合同价格来实现,双方均予以承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即350.6万元。原告作为房屋买受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实际成交价格并经税务部门审核后依法缴纳契税。

据此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负担本案受理费87.5元。法院还认为,被告作为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引导房地产交易双方主动依法纳税。现被告协助原告以签订“阴阳合同”的形式规避相关规定,并向原告收取费用,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税收管理规定,侵害了国家利益。被告获取的报酬系非法所得,故对被告作出决定书,收缴非法获利150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上缴了违法所得并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驳回被告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提醒

“阴阳合同”蕴藏着极大风险,买卖双方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为避税签阴阳合同,很可能得不偿失,还是要如实申报价格比较妥当。


来源: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