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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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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 | 征信不良导致车贷受阻,如何避免进退两难?
发布时间:2020-06-24 点击率: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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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  5月21日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消费观念产生了明显改变。既能缓解经济压力,又能提前享受交通便利,贷款买车正逐渐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然而,车贷申请也非易事,不少消费者在征信问题上就碰了钉子,车贷下不来,车子已通知提货,中途反悔还得面临违约赔偿。
消费者应该如何避开车贷“坑”
顺利提上心仪的车子呢
一起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事件回顾


2018年5月,常州市某运输公司因其经营使用的特殊需要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两份购车合同,约定向其采购两台特种定制运输车,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了主车配置,并明确两车均需办理贷款。

合同签订后,汽车公司积极组织车辆采购工作并协助运输公司办理贷款。期间,虽汽车公司多方努力协调,但因运输公司征信存在问题,始终无法通过贷款审批,而此时,两辆定制车已经到货,汽车公司遂要求运输公司提车。车辆到店后,汽车公司发现其中一辆车存在轻微瑕疵,遂主动告知了运输公司,并积极将车辆返厂修理一新后再次要求提车,但运输公司以未能按约定办理贷款且车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提车并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无果,汽车公司为减少损失,将两车减价后出卖他人,并向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运输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


常州经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公司系销售公司,并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相关车辆是否能顺利办理贷款,亦非由其决定,对此,运输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系明知,双方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需为车辆办理分期,但汽车公司限于身份原因,亦只能提供协助。因车辆目前已转卖他人,购车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及必要,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购车合同,并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双方的违约情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运输公司应向汽车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

 
·法官说法·

1、贷款虽然是一种常见的付款方式,但却往往涉及国家规定、银行政策、个人及企业征信等多方面因素,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和不可控性,而贷款能否成功申请却又往往是消费者最终是否购买车辆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消费者对于贷款事宜应给予高度关注。

2、广大消费者应当始终牢记,贷款的审批机构需要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而汽车销售方显然不具备提供贷款的资质。

3、消费者如需办理车辆贷款,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做好相关政策的咨询工作,同时应与销售方充分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如贷款不成,购车方可以解除合同或要求返还定金等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如条款不清晰,消费者仅以汽车销售方未能办理车辆贷款,而想毁约不买,恐将无法得到支持。

供  稿:经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