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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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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玩笑,法律面前没有“假离婚”
发布时间:2020-06-24 点击率: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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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剧说法·《安家》| 不开玩笑,法律面前没有“假离婚”



在热播剧《安家》中,中介公司的一间小门店成为人生大舞台,上演了一幕幕人间悲喜剧,许多观众在陆续登场的剧中人身上仿佛看到了自己的影子,同他们哭、陪他们笑,还有替他们操不完的心。
近日《安家》迎来了大结局,从一开始就挂心着“徐姑姑”徐文昌婚姻和财产的观众们,大概可以安心了,徐文昌与房似锦有情人终成眷属,还拿回了一套房子。


这其中曲折,都是故事开端徐文昌和张乘乘“假离婚”造成的。有人开玩笑说,结婚证就是一张纸,有“真感情”的夫妻才敢“假离婚”呢!


事实真是如此吗?
今天
就跟您聊聊
“假离婚”的那些事儿。

一、什么是“假离婚”?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没有离婚的真实意思,但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通谋办理了离婚手续,比如近年来,因为一些城市的“限购令”,有的夫妻为买房而离婚,约定通过离婚将房屋过户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完成购房以后,双方再复婚;或者是夫妻一方没有离婚的真实意思受到对方欺诈而与对方办理了离婚手续,比如一方想离婚怕对方不同意便以遇到某种困难不拖累对方等理由要求办理离婚手续。

但是,从法律上讲,是没有“假离婚”这个概念的。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二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无论是哪种方式,在民政部门颁发离婚证或是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的那一刻起,双方的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双方作为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正式结束了。因此《安家》中张乘乘与徐文昌离婚后,与他人发生关系,虽然违背了两个人“假离婚真夫妻”的合意,但从法律上讲,并不属于出轨。因为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之间已经不负有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离婚后,即使双方同意,夫妻关系也不能自行恢复,仍需重新在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即使是在离婚的理由上受到对方欺诈而办理了离婚手续,受欺诈方可以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主张权利,但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仍是有效的。老百姓所说的“复婚”,在法律上就是另一次结婚,只不过结婚的对象与上一次婚姻是同一个人。而结婚需自愿,对方不同意结婚,是不能勉强的。

一句话,从法律上讲,所有的“假离婚”都是真离婚。


二、“假离婚”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双方合意的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的处理,通常以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达成协议。与离婚行为的效力相一致,无论是在民政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还是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均具有法律效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一方在诉讼时效内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该离婚协议的效力将会得到确认,法院会判决双方依照协议履行。

2、如果双方是在法院通过调解方式达成离婚协议的,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可执行性,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内容,另一方不需要另行提起诉讼,就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的约束力,不仅体现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也体现在双方复婚后。双方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各自分到的财产,再次登记结婚时,就成了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因双方重新登记结婚就自动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假戏真做”以后的离婚协议可以改吗?



1、如果离婚后,遇到情况变化,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变更离婚协议的内容,只要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不侵害他人权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可以自行调整的。剧中徐文昌曾尝试与张乘乘协商修改离婚协议,但张乘乘不同意,所以双方选择了“法庭见”。

2、离婚后,因为财产分割问题导致“法庭见”,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共有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但也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所以据此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徐文昌与张乘乘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有明确的目的,不存在张乘乘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这一法律规定,是帮不上徐文昌的。

第二种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处理,之后双方自行协商不成,请求法院分割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此项分割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徐文昌与张乘乘的房产分配在离婚协议里写的清清楚楚,也不在此列。

第三种是离婚协议签好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后悔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徐文昌就属于对离婚协议后悔了,但是根据剧中的情况,双方离婚一段时间后张乘乘与他人发生关系并生下孩子,徐文昌与她沟通修改离婚协议的时候,她至少已经坐完月子了,粗粗算下来,此时距离双方离婚极大概率已经超过一年了。此时徐文昌再提起诉讼将被驳回起诉。即使没有超过一年,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也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自愿签订离婚协议的徐文昌来说,此路不通。

3、离婚协议处理了婚前财产,是不是能要回来?

细心的观众会说,徐文昌要回来的是他婚前的房子,是他的婚前财产。那么,婚前财产能要回来吗?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其个人财产,不因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不需分割。

但是,如果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另一方表示接受,就形成了赠与。赠与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转移。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不动产权利的变更以登记为准。根据剧情,徐文昌与张乘乘是先去的房产登记部门再去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说明双方在离婚前已经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如果双方没有附加赠与条件,徐文昌已经不可撤销赠与行为。

那么,假如徐文昌与张乘乘办理了离婚登记,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将自己的婚前房屋赠与张乘乘,但是离婚后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既然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徐文昌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呢?

“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就明确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不能视作一份“合同”。离婚协议是“一揽子”协议,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是混同在一起考虑的,并掺杂着情感、生活的方方面面因素,甚至与个人观念、心态联系紧密。其中一项财产分割内容的变化,可能影响到其他协议内容的变化,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即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也不能擅自撤销。所以对于徐文昌来说,此路依然不通。

综上所述,根据剧中有限的线索,编剧给徐文昌安排了一个“要回婚前一套房子”的结局,大概只能用“主角光环”来解释了。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保护守法者,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试图钻法律和规则空子的时候,就要有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一旦计划赶不上变化,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最后
还有几句话想提醒
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来说,离婚是解脱,是新生活的开端。但对于许多因为种种原因想要“假离婚”的夫妻来说,感情恐怕是“薛定谔的猫”——真不真,要打开“离婚”的盒子那一刻才知道。婚姻非儿戏,离婚需谨慎。

(作者单位:天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