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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至门卫拒不服从 高院:不到新岗是旷工,公司解除合法!
发布时间:2020-03-13 点击率: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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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申6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加青。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凯通钻具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周加青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凯通钻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4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加青申请再审称:1.周加青于2016年6月23日在公司上班期间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治疗在家休息,直到2016年9月22日开始上班。2016年9月28日周加青重新到医院复查,医生建议继续休息至2016年10月26日。但2016年9月27日凯通公司作出《关于周加青调离原岗位的通知》,擅自将周加青调整到门卫室上班,降低工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经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否则应视为没有变更。周加青不同意到新的岗位上班,凯通公司调换周加青岗位的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周加青仍然应该回原岗位工作。2.在周加青不同意到新岗位上班的前提下,凯通公司以周加青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3.本案不存在周加青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问题,凯通公司未征得周加青同意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故凯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周加青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周加青于2016年6月23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于2016年9月22日开始回原工作岗位上班。后因周加青认为原班组安排让其一个人完成打包的工作不安全而拒绝服从工作安排,原班组则以周加青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申请将其调离原岗位。凯通公司遂召开了由公司领导、工会负责人、生产部长、班组长以及周加青共同参加的专题会议,后凯通公司作出《关于周加青调离原岗位的通知》,将周加青工作岗位调换至公司门卫室上班。因周加青拒绝到新岗位报到上班,凯通公司以旷工多日为由通知解除与周加青的劳动合同。结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享有经营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周加青与原班组因工作安排产生矛盾后,凯通公司将其调换至新的岗位,尽管周加青不认可公司的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但其应先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然后可以采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仲裁等方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其本人拒绝服从安排到新岗位上班,连续多日不到岗,况且在此过程中凯通公司一再向其释明不到岗即视为旷工,旷工将承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凯通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周加青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周加青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周加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加青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高洪
审判员潘宾
审判员 杨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汪 亚玲
附案件事实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4943号民事判决书与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1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案件事实为:
周加青与凯通公司签订了自2012年10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工厂所在地,岗位为操作工,工资为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8:00-17:00。
2016年6月23日下午2时许,周加青在做摩擦焊接时钻杆吊带断裂致周加青受伤,经诊断为下颌骨骨折。
2016年7月11日,无锡市滨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加青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16年9月22日,周加青开始上班。同年9月28日周加青去医院复查,医生建议休息两周。10月12日,医生建议周加青休息两周。10月26日,医生建议门诊复查,未再开具建议休息单。
2016年9月27日,凯通公司作出关于周加青调离原岗位的通知:周加青在2016年6月23日发生工伤,公司积极组织救治。在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到期后,公司生产部于9月20日安排其回原岗位工作,但周加青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服从班组的安排,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秩序。为此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中午召开周加青工作问题专题会议,9月26日又召开由工会、企管、生产部和班组及其本人参加的会议。鉴于周加青的实际情况,决定自即日起调离原部门,2016年9月28日起在公司门卫值班室上班,负责公司非生产区域卫生工作,待遇按原日工资84元每天结算。如不按时到岗报到将作旷工处理。
2016年11月2日,凯通公司开除周加青向工会报备。
2016年11月3日,凯通公司作出解除与周加青劳动合同决定,并向周加青发出通知:因你连续旷工4天(10月28日-11月2日),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已于2016年11月3日起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请你于2016年11月3日16时前到公司企管部办理相关手续,后果自负。
凯通公司为周加青办理退工手续,退工理由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12月12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周加青构成九级伤残。
一审中,周加青与凯通公司一致确认周加青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