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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偷拿家中2万元买单车,半月后才发现的父母要求退货退款.
发布时间:2019-05-04 点击率: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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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偷拿家中2万元买单车,半月后才发现的父母要求退货退款......

原创: 广州中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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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案例 ● 第四十三期

广州一名中学生偷偷从家中拿走2万元钱自己去自行车店购买了一辆组装自行车。半个月后家人才发现孩子买了这么贵的车,要求退货退款,调解不成,无奈找到了法院。



孩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自行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在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因父母未追认而无效的合同纠纷中,父母是否因监管失责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请一起走进今天的广州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8日,中学生刘某自己到某宝自行车店购买组装自行车一辆,车辆为26寸 MOSSO 669 DIY 白红色车辆,车价18000元。



其后,刘某母亲梁某向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要求退回货款,该局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于2016年4月8日出具《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载明“现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小孩家长要求退回小孩自购自行车款,被投诉方拒绝,双方调解不成功”。因协商未果,刘某于2016年5月16日提起该案诉讼。

刘某称:
我在未经父母允许的情况下取走家中现金20000元,于学校午休期间到某宝自行车店购买涉案组装自行车。该车辆配件部分由我本人挑选,另一部分由店员帮忙挑选,我在交付20000元款项给店员后回到学校,下午放学后再次来到某宝自行车店取车,某宝自行车店、欧某明知涉案车辆价款18000元,余款2000元某宝自行车店并未返还,我虽就此事询问过店员,但由于店员并未对此作答,而我也因拿了这么多钱心里紧张,故而未再要求返还2000元。另外,在购买涉案自行车前,我对同类车辆的市场价值并无了解。

某宝自行车店、欧某表示:
刘某来某宝自行车店购买车辆时只交付款项18000元,车辆配件部分由刘某自行选购,部分由店员推荐,但均经刘某确认。刘某下午放学后到店取车亦在配件明细表上签字。刘某确认配件明细表中签名字样是由其本人所签。欧某亦确认在刘某购买车辆时,其清楚刘某系学生。

争议焦点
涉案自行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退还涉案自行车时是否应当折价处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❶ 确认刘某与某宝自行车店之间建立的自行车买卖合同无效;
❷ 某宝自行车店、欧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购车款18000元给刘某,同时刘某向某宝自行车店、欧某退回涉案组装自行车一辆(车辆为26寸 MOSSO 669 DIY 白红色车辆)。
❸ 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宝自行车店、欧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判决:
❶ 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一项;
❷ 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三项;
❸ 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海珠区某宝自行车商店及欧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车款12600元给刘某,同时刘某向某宝自行车商店及欧某退回涉案组装自行车一辆(车辆为26寸 MOSSO 669 DIY 白红色车辆);
❹ 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  陈舒舒
广州中院涉外商事审判庭副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是年满十四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未经父母许可的情况下取走家中大额现金并用于购买涉案车辆,该行为事后并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刘某在购买涉案车辆时亦不清楚同类车辆的市场价格;其在支配数额明显较大的现金购买商品时,对于是否属于等价交换并没有判断能力,其所进行的并非与其年龄、智力向适应的民事活动,故其与某宝自行车店、欧某建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予以返还。

因此,某宝自行车店、欧某返还刘某购车款18000元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刘某应向某宝自行车店、欧某返还涉案组装自行车一辆(车辆为26寸 MOSSO 669 DIY 白红色车辆)。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自行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退还涉案自行车时是否应当折价处理。

在本案自行车买卖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无论是某宝自行车店、欧某还是刘某及其父母,对于合同归于无效的后果都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涉案自行车自2016年3月8日交付刘某后,刘某即使用该车辆,在双方发生纠纷后也一直在刘某一家的控制之下。众所周知,车辆下地行驶后即会产生磨损。而该车系由刘某自行选购配件组装而成、某宝自行车店回收该车后需将该车拆装后方可就零配件重新销售,原审法院没有考虑到车辆折旧及零配件拆除所产生的人工成本,直接判令某宝自行车店及欧某全额退货退款显然有失公平。

因此,在考量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前提下,结合涉案自行车系依照刘某意愿组装、整车另行销售的可能性较低、刘某已实际使用该车等等情况,酌判按照销售价格的七折即12600元退还涉案自行车货款。刘某一方应在收取该退款后及时将涉案自行车交还某宝自行车店。如果在实际退还车辆的过程中,涉案自行车已经灭失或发生损坏,某宝自行车店可在执行本判决后另案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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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责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指十八周岁以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管责任来自两个层面——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在道德层面上,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父母对子女有天然的教育和监管责任,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学习对象和提供保护、监管者。在法律层面上,有如下法律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的监管责任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更是规定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时应当承当相应责任等等。

由此可见,父母在一般情况下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责任不仅仅是教育、保护和监督,还应当为自己的监管失责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特别是在侵权案件中。

2
 考虑监护人之监管责任能否实现“公平”?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往往比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无论是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上——在人身关系上的具体体现有扶养义务、赡养义务等等;在财产关系上,一般情况下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进行合理管理,而未成年子女往往没有谋生能力,需要依靠父母的财产进行各种活动、民事行为,因此未成年子女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与其父母密切相关。正因为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如此密切,这也是为什么在关于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中往往要考虑监护人的情况,可能需要监护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另外,也因为他们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如此密切,类似于一个法律上的共同体,父母的监管过错对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行为具有直接的影响和责任,而从未成年人的责任承担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往往不是独自承责,而是其父母一同承担,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侵权案件时,往往会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之监管责任。除此之外,如前所述的法律也已经对父母的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实际上,同样的道理可知,不仅仅侵权行为,未成年人的其他民事行为也很大程度上与其父母密切相关,例如未成年人签订标的较大的合同之行为,更应当受到其父母的监管。

在本案中,刘某的父母对刘某私自取走家中两万元现金的事久久未能察觉,而刘某花费一万八千块买回自行车骑行了半个月之后,刘某的父母才发现刘某购买自行车的事实,显然没有尽到对刘某的监管责任,对刘某的过错、自行车的损耗等刘某的父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二审法院在分配双方在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时,考虑了刘某及其父母的过错,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实现了公平。

如果在此类案件中不考虑父母之监管责任,一方面是对父母之监管义务的过分宽容,另一方面是对合同相对人利益损害的不合理救济,甚至很可能会出现父母故意纵容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去进行交易而不对父母自身的过错负责任。

3
考虑监护人之监管责任是否影响“效率”?

原则上合同只约束合同当事人,即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也应当由只考虑原合同当事人之过错并由原合同当事人来承担责任,而关于合同外的第三人的过错则通常不会纳入考虑范围,往往通过侵权诉讼、其他合同诉讼来寻求救济,以此来提高交易、审判的效率。

但是,在关于与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案件中,考虑父母之监管责任并不会影响交易、审判的效率。在该类案件中,合同往往已经因为法定代理人的不追认而被判定无效,此时要考虑的是合同被判定无效之后合同各方的责任分配,由此可见,此时考虑父母之监管责任不对交易的过程产生影响。如上所述,在商事审判中的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考虑合同外的第三人,首先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次是考虑合同外的第三人的责任的话则需要追加当事人、增加举证难度等等,对审判的效率有较大的影响。

然而,如前所述,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密切,父母往往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一般会是诉讼的当事人之一而无需追加,而关于监管责任的举证也不会过于复杂。如果不考虑父母之监管责任,可能会导致判决不公,进而使得当事人不服判,导致上诉甚至是再审,是对审判“效率”的极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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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监护人之监管责任
不损害效率之前提下追求公平

本案是一个合同纠纷,一审中,在分配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时,法院没有考虑刘某父母的监管过错及责任,没能以一个较为公平的处理方式来分配双方责任,是导致某宝自行车店、欧某上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说不考虑父母之监管责任的目标是为了更多地追求“效率”而非“公平”,在本案中很明显就没有达到这个目标,甚至还增加司法资源的消耗。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对其未成年子女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因为监管过错而对他人造成了损失,在侵权纠纷中是必然考虑的,即使是在合同纠纷,考虑未成年人与合同相对人的过错与责任时,也应当把监护人的监管责任纳入考虑范围。


来源 | 广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