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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孩子非亲生,男子申请做亲子鉴定被驳回,法院为何这么判? |
发布时间:2019-04-27 点击率:1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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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6
市民吴先生已与妻子离婚,因为怀疑儿子小吴非其亲生子,申请做亲子鉴定,并称在鉴定之前,不会负担抚养费。12月25日,崇川区法院家事法庭没有支持吴先生的“臆断”,判决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案 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6年3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孩子由王女士抚养,吴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离婚后,吴先生分文未付,且从未探望过孩子。小吴作为原告起诉自己的父亲,要求其按照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给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被告吴先生辩称原告非其亲生,并申请做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吴先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小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法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遂依法判令吴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对此判决,该案承办法官介绍,由于亲子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如果过分强调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势必使请求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在处理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吴某仅凭个人猜测,而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因此推定婚生子系其亲生。
(作者:刘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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