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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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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在借条上签字成“共同借款人”,法院如何判定呢?
发布时间:2019-04-27 点击率: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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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17


近日,港闸法院审结了一起扑朔迷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杨某诉请陈某归还借款200000元,并由“共同借款人”徐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开庭前,因脑中风出院恢复期的徐某被女儿、女婿推着轮椅来到法院,时而目光呆滞,沉默不语,时而手舞足蹈,语无伦次,竭力辩解自己仅是个见证人,并非共同借款人。徐某的女儿也情绪激动,声称是原告的不实诉讼才气得父亲患上了脑中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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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来,陈某因生意失败而四处借钱。徐某、陈某、杨某都是多年的好友,陈某向杨某提出借款200000元,杨某要求找人出面才肯借。陈某找到徐某,三方相约至饭店,酒足饭饱后便开始签署借条。朋友相见,义字当头,徐某喝得醉醺醺,话不多说,直接在借条上签名,并未留意自己签在借条的哪里。借款到期后,杨某看陈某负债累累无力偿还,便去找徐某商谈,谁知不久徐某竟脑中风住院了。徐某出院不久便被原告告上了法庭。昔日的好友就这样对簿公堂了。
三方意见不一,毫无协商解决的余地。怎样才能判得胜败皆服呢?法官审核了原告提交的借条,发现借条上落款借款人处上下分别有陈某和徐某签名,初步审查陈某和徐某极有可能为共同借款人,可徐某为何要竭力否认呢?难道仅仅是失信逃避债务吗?而同样借款的债务人陈某为何也否认呢?案情可能并不是原告诉状上写的那么简单!

法官在庭前交换证据时,被告徐某低头拨弄手机,并喃喃自语道:“我本来手机上有和原告老公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告事后承认我是见证人的,现在手机坏了,看不到了。”这一句话提醒了法官!法官要求立刻被告徐某播放手机中的相关音频,结果发现了他与原告老公的片言只语,但都关系事后索要欠款的案情,但由于徐某手机损坏,无法完整播放。法官当即决定延长举证期限10天,并指导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在延长的举证期间内,被告申请了双方共同的朋友到庭做证,并向法庭提供了11份手机内存中被恢复的聊天音频。其中原告的老公的陈述徐某为作为担保人或出场人,从没将徐某当作共同借款人,与其诉讼中的陈述根本不一致,而原告对聊天音频证据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庭审中,原、被告各执一词,据理力争,寸步不让,休庭后双方更是恶语相向,剑拔弩张。法官紧紧围绕徐某是否为共同借款人这一矛盾焦点展开审理,通过质证、认证,最终查明原告主张徐某为共同借款人的这一事实证据不够充分,仅凭一张借条并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目的,因此判决陈某归还杨某借款200000元,驳回杨某对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宣判后,徐某沧桑而僵硬的脸庞终于颤抖着泛起了一丝久违笑容,他的女儿也对着审判人员和庄严的国徽竖起了大拇指:“谢谢法官!我父亲已经大半年没能睡好觉了,现在终于能安心了!”
END

(作者:陶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