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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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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辆出事故,保险赔偿金归属引争议 |
发布时间:2019-04-27 点击率: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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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北京海淀法院 北京海淀法院 2018-12-24
金女士承租了刘女士自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并为该车投保了85万的车辆损失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了80余万元。就赔偿金的归属双方发生争议,刘女士将金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金女士赔偿111余万元。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女士诉称,她与金女士于2014年2月19日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将重型半挂牵引车出租给金女士使用,租期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金女士以其女儿公司名义作为被保险人为其承租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85万的车辆损失险。2014年4月21日,金女士的司机驾驶该车与公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本车、护栏、植物、灯、路产等损失,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此次事故,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87余万元。2016年7月22日,刘女士取回租赁车辆,但因金女士未赔偿修车款,导致车辆未得到修复。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修车款111余万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金女士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双方评估车的价值为50万元,租赁车辆维修费用明显高于车辆实际价值,不再具有维修价值。同意按照双方约定赔偿刘女士车辆的实际价值50万元。刘女士应将涉案车辆的残值返还。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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