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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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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怎么办?这份维权指南请收好!
发布时间:2019-04-27 点击率: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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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广州中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月1日

遭遇家暴怎么办?法官教你合法维权!3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州市妇女联合会在海珠区瑞宝街政务服务中心联合举办《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三周年法治宣讲活动——“广州万事兴”2019年系列活动第一期。来自家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反家暴项目资深社工现身说法讲解家暴案例,妇女维权律师和心理咨询师现场提供咨询服务。


*广州妇联副主席傅蝶、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庭庭长陈海仪参加活动并讲话。广州妇联副主席钟广静、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刘晓丽、少年家事庭法官黄文劲、吴彤彤和两百余名居民也参加了此次活动。

那么在遭遇家暴的时候,
该如何获取救助?
如何利用
《反家庭暴力法》
保护自己、帮助别人?



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庭黄文劲法官给大家列举了三种有效途径:
其一,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
其二,向公安机关报案。
其三,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是
 反家暴法的大~大~大亮点!
让我们通过两个案例详细了解一下吧

1
父亲家暴儿子
前妻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申请人小林(12周岁)是吴某与被申请人林某的儿子。 女方吴某与男方林某在2013年4月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林由被申请人林某携带抚养。离婚后,因小林向母亲反映父亲对其频繁打骂,女方遂在2018年8月向法院提起了变更抚养权诉讼,要求确认小林由其抚养。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因法院征询小林本人的意见时,其关于跟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的意见前后发生了变化,法院遂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于同年9月7日安排心理辅导师给小林做沙盘心理评估和辅导,同时通知了其父母双方到场。男女双方在法院心理辅导室外等待期间,忽然由言语冲突引发双方(家属)打斗,男方将女方家属打伤。申请人小林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另外,根据心理辅导师出具的《心理评估档案》,孩子展现了对父亲及奶奶权威的恐惧,强烈希望远离父亲的暴力恐吓。法院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林某对小林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林某骚扰、跟踪、接触小林及其相关近亲属;在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判决生效之前,申请人小林暂由母亲携带抚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❶小林的抚养权暂未变更为女方时,女方能否代理小林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其母亲虽没有直接抚养他,但也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像我们的街坊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妇联等机构也可以在未成年子女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时代为申请,这些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❷本案系直接抚养方对未成年子女有家暴行为,不直接抚养方起诉变更抚养权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件。家暴具有代际传递和习得性,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避免家庭暴力代际传递的角度,不宜由施暴者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这里的代际传递是指,人类自身繁衍过程中祖辈、父辈、子辈等代际之间对思想观念、文化习俗和行为方式等方面的继承性,也就是我们俗话说的家教、家风。我们都知道,夫妻相处,总会有分歧、有摩擦,如果父母在处理家庭矛盾、消除分歧时习惯以暴力方式去解决,那么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很有可能会传递给下一代子女。用惩罚、指责、否定、打骂的方式培养出来的孩子,长大以后也会对自己的孩子采取同样的方式,在处理社会关系时也会对社会关系成员采取同样的方式。家风就是一个家庭的风气、风格与风尚,家风好就能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因此为了避免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施暴者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否则会对未成子女造成不良的影响。本案中,法院根据小林的申请,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在变更抚养权诉讼中,依法判决支持女方关于变更小林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真正实现了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

❸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我们也可以借助社会力量,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能力。例如本案中,因为小林对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的意见前后不稳定,法院遂引入“沙盘疗法”等家事心理疏导,科学评估孩子的心理情况,同时舒缓孩子情绪。我们院在处理家暴案件中还通过区妇联“康乃馨”项目协助受暴者申请入住临时庇护场所、通过白云心理医院为遭受家暴者提供专业心理疏导、抚平心灵创伤等等。


2
短信记录作为家暴证据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2018年12月,小宋与小丽协商离婚事宜时,得知小丽已向法院起诉离婚,遂多次骚扰、威胁小丽及其子女、亲人。小丽不堪其扰,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小丽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是这样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父亲发送的短信记录(被申请人:欺人太甚,你想搞我就同你搞大企)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弟弟发送的短信记录(……你甘中意搞事,就再搞多一次,问你几时先肯去签字离婚,没再用我细仔来要挟我了,我以前咩都忍咩都吾理,忍够受够了,吾想再同你地点无赖无耻的人有任何瓜葛,仲有叫企拾晒点衣服同我扯,呢两个仔女我要带返去,吾想我仔女以后也变得甘无赖无耻)。

同月12日,法院依法召开听证,被申请人小宋未到庭参加听证,申请人小丽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其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法院认为,根据小丽提交的小宋向其父亲发送的威胁短信,证实被申请人小宋存在对申请人近亲属进行威胁恐吓等侵害行为,且小宋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小宋骚扰、威胁、接触小丽及其父母兄弟,禁止小宋骚扰、威胁其子女。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❶ 坚持倾斜保护弱势家庭成员原则。在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即使被申请人没有到庭参加听证,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交初步证据证实其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法院即应当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安全,这对于预防及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符合反家庭暴力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

相关法条链接:《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规定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❷ 兼顾衡平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古语有云: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在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听证的情况下,我们也会注意审查申请人的要求是否合理,在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对于涉及被申请人切身利益的权利应审慎限制。如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存在伤害其子女的行为或存在伤害其子女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因此对于其申请禁止接触未成年子女的要求我们是予以驳回的。

❸ 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证实家暴的证据。音、视频资料。包括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资料。无论是对于人身的直接伤害,或是通过打砸财物、言语行为间接威胁,都可通过录音、录像、摄影的形式将证据固定,反映遭受家庭暴力的真实状况,寻求法律的依法保护。


以上两个案例中,
当事人均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广州市各基层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128件、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6件。除18件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撤诉外,全市各基层法院共驳回申请36件(其中包括6件驳回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终结1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66份。

为何存在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驳回的情况?

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庭庭长陈海仪介绍,证据不足是法院驳回申请的主要原因。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的前提是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实践中,如申请人只提交了报警询问记录且内容均为申请人单方陈述且被申请人不予确认,或者仅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且内容只有争执,并无语言暴力或威胁言辞,则不足以证明面临家暴现实危险。

白云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吴彤彤还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在现场进行了证据收集指引授课。她建议,如遭受家庭暴力,除了要有反家暴的勇气之外,更要做到智勇双全,学习通过收集证据依法反家暴来保护自己。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收集证据:

❶ 身份信息材料。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卡、居住信息在内的能够证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材料。

❷ 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亲子关系、亲属关系、同居关系、抚养关系等。由于人身保护令所涉及的是特定的法律关系,故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申请保护的法益确属法律保护的范畴。

❸ 公安机关证明。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为官方证明证明力最强的种类,是最应当予以重视的。在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受害人要及时报警并配合警方固定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❹ 医院证明、病历资料等材料。以殴打为代表的家庭暴力行为一般会给受害人造成轻重不一的伤害,受害人应及时前往医院就医,通过医疗机构的诊疗病历来确定自身受伤情况。通过提供因遭受家暴而前往医院就医的诊疗记录,结合确切的事件经过、受害人对于加害过程的描述,能相互印证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

❺ 证人证言。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亲属、朋友、邻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知道了解相关家庭暴力情况的,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切实存在。作为证实家暴行为的证据。

❻ 音、视频资料。包括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资料。无论是对于人身的直接伤害,或是通过打砸财物、言语行为间接威胁,都可通过录音、录像、摄影的形式将证据固定,反映遭受家庭暴力的真实状况,寻求法律的依法保护。

❼ 妇联、居(村)委会、受害人单位、法援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证明。受害人遭受家暴时,可以向以上组织求助,相关组织接到求助后,应及时处理,协助化解矛盾,提供咨询等援助,相关机构的证明亦可以佐证侵害事实。

据了解,2017年广州中院与广州妇联合作建立了“广州万事兴”妇女儿童权益诉讼保护与研究基地,是广东省首个法院与妇联组织的以家事审判为依托的深度合作平台。经过双方一年多的合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❶ 构建了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广州模式”。广州中院联合广州妇联开展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研,通过深度分析人民群众需求和创新家事案件审理机制,构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广州模式”,该模式于2018年10月入选中国社会科学院2018年《地方法治蓝皮书》。

❷ 打造了化解家事纠纷队伍。2018年,全市法院组建了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和家事心理疏导员“三员”队伍共计563人。其中,市、区妇联向广州法院推荐了105名家事调解员,参与调解1246人次,及时有效化解了婚姻家事纠纷。

❸ 提升了家事调解工作理论和实践水平。广州中院与广州妇联联合开展“家事调解实践与思考”主题讲座与分享交流会,不断增强实践能力。

❹ 完善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制度。广州中院与广州妇联等多个单位联合研究制定《广州市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等一系列规定,及时有效预防家庭暴力发生。

相关链接:
➣《“法院+妇联”维权更给力!“广州万事兴”妇女儿童权益诉讼保护与研究基地揭牌》
➣《签署合作协议,专业化“三员”队伍助力广州中院家事审判!》

“此次活动是2019年“广州万事兴”系列活动的第一期,包括本期在内的今年四期活动,均为法治宣传与同主题典型案例发布同步进行,以达到法治教育与舆论宣传导向同步的目的。”陈海仪表示,接下来,广州中院将继续加强与广州妇联的合作,抓实抓细抓好“广州万事兴”家事司法品牌构建,使系列活动更多元化、更创新化,更贴近居民生活,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更宜居宜业宜游优质生活圈携手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