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工伤 » 经典案例 » 【法官论坛】未成年人提供劳务过程中雇主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律师推荐
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网址:王兆华律师网 www.wzh900.com

常熟离婚网:www.cs933.com

交通律师网 www.cs122.cn

 邮箱:644254939@qq.com

(常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地址:常熟汇丰时代广场4号楼616室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首席律师简介

王兆华律师简介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详情  


文章内容
【法官论坛】未成年人提供劳务过程中雇主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发布时间:2019-04-27 点击率:1855
扫一扫
【原创】【法官论坛】未成年人提供劳务过程中雇主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原创: 蒋玲玲、刘思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月22日

邹某某诉林小明、赵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1
基本案情
林小明自2015年起开店从事空调拆装业务,在开店前林小明已在其哥哥处学习了4年的拆装空调业务。邹某某自2016年3月起在林小明处当学徒工学习拆装空调,双方约定,林小明包吃、不包住,此外林小明向邹某某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自2016年8月起邹某某的生活费金额为每月固定600元。
   
2017年1月10日,赵强要求林小明为其将老崔家园一处租住房屋内的两台挂式空调拆下来,将其中一台安装至锦绣花园赵强的新房主卧室内,另一台则安装至赵强新房对面赵强弟弟的房屋内,林小明表示同意。对于拆装费用,双方约定,拆装一台空调费用为150元,两台费用合计为300元,在拆装完毕后支付拆装费。
   
后林小明与邹某某共同将赵强在老崔家园租住房屋内的两台挂式空调拆下来,将其中的一台运至赵强在锦绣花苑D栋305室的房屋内,另一台则放于锦绣花苑D栋305室房屋对面的房屋处。在为赵强安装主卧室的挂式空调前,为便于安装空调,林小明决定将主卧室内待安装空调旁的窗户玻璃取下,其后,林小明与邹某某共同将赵强主卧室内的挂式空调安装完毕。安装该台空调期间,林小明与邹某某均系上了安全绳,但均未戴安全帽。在安装好该台空调后,林小明将包括邹某某所系安全绳在内的所有安装工具收拾好,放至锦绣花苑D栋305室房屋对面的房屋处,准备在锦绣花苑D栋305室房屋对面的房屋处安装第二台空调,并让邹某某与赵强共同将拆下的玻璃装回窗户原处。
   
在林小明离开赵强主卧室去其他房间收拾工具期间,邹某某在赵强协助下共同将拆下的玻璃装回窗户原处,并准备用螺丝固定玻璃。在安装玻璃时,为便于操作,邹某某从该主卧室的窗户处钻出去站在窗台外托住玻璃,赵强则站在主卧室内的窗户旁拧螺丝。因林小明已将安全绳收走,故在安装玻璃时邹某某并未系安全绳。在赵强拧螺丝的过程中,因赵强拧螺丝的时间略长、邹某某无力长时间托举住玻璃而不慎从该窗户外摔落至地面受伤。



2
裁判结果
江西省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邹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应当获得合法合理的赔偿。就赵强的空调拆装业务,林小明与赵强之间建立了承揽关系,其中,林小明系承揽人,赵强系定作人,予以确认。邹某某与林小明建立的系雇佣劳动合同关系,其中,林小明系雇主(即接受劳务方),邹某某系雇员(即提供劳务方)。赵强在协助邹某某将玻璃安装回窗户原处时,应提醒邹某某注意人身安全,但未尽安全提示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邹某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由赵强承担邹某某5%的赔偿份额,金额为6185.88元。林小明作为邹某某的雇主,雇请邹某某为其提供空调拆装的劳务,应提供诸如安全绳、安全帽等高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邹某某的人身安全尽安全监管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由林小明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37115.26元。邹某某由于其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发生本次安全事故,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对于本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由邹某某自负65%的赔偿份额,金额为80416.4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邹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赵强作为定作人,未对承揽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存在选任过失,在协助邹某某进行玻璃安装时,对邹某某未系安全绳即进行高空作业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林小明作为雇主,仅为邹某某提供安全绳而未提供安全帽,且安排邹某某进行玻璃安装时将安全绳收回,亦未在现场指挥、监管,未尽到安全监管责任。尤其邹某某当时系刚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且仍为领少量生活费的学徒工,林小明作为师父且系成年人,应当尽到更详尽的注意义务。因此,林小明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邹某某在被安排安装玻璃时,明知应当系安全绳却过分自信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划分为:林小明承担65%的赔偿责任,即80416.40元,扣减已支付的12000元,应再支付68416.4元;赵强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12371.75元,扣减已支付的12000元,应再支付371.75元,邹某某自负25%的赔偿责任,即30929.39元。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3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未成年学徒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而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涉及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中的责任划分问题。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应当对承揽人的资质尽到审查义务,尤其在有未成年提供劳务人的情况下,在协助进行所需承揽业务过程中,应尽到更加详尽的注意及提醒义务,故本案中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雇佣关系中,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雇员,尤其是对领取少量生活费的学徒工,更应对其整个提供劳务的行为及过程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当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学徒工正确、安全的提供劳务,基于这种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监管义务,雇主应当对雇员出现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二审法院从保护未成年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撤销原审判决,在责任认定方面要求雇佣人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学徒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尽到高于成年雇员的注意义务,更进一步保护了未成年弱势群体的利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