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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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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楼上玻璃坠落砸坏路面车辆 临时居住者要不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9-04-16 点击率: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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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相城区人民法院  2月14日

案件回顾

某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在居民楼下停放,被楼上阳台窗户掉下的玻璃砸坏,造成车损21000元。掉落玻璃的房屋由金某租住,事发前几日金某外出,将房屋委托朋友孙某临时照管,孙某随即临时居住,但事发时并不在房屋内。保险公司在理赔了车损后起诉孙某,要求其赔偿保险理赔款21000元。


案例分析

     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条文的法理基础在于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建筑物应负有管理、修缮和妥善使用之义务,无此义务者则不应苛以法律责任。按照日常生活经验,临时居住房屋的人,其通常使用范围应及于屋内设施,而应不及于建筑物外墙或窗户玻璃。对于建筑物外墙或窗户玻璃是否稳固、有无脱落可能性,超出了孙某合理预期范围,不属于其依法应当负有的谨慎注意义务。本案中,未有证据显示玻璃系因孙某的原因导致脱落,或明知玻璃存在脱落可能性而未采取合理措施。因此,孙某对案涉侵权事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诉请。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按照通常理解,临时照管和居住房屋者应当属于管理人或使用人范畴。但是,临时居住者的使用范围并不及于窗户玻璃,难于预测和防范玻璃是否稳固、有无脱落可能,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失公允。因此,法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考察其对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是否存在谨慎注意义务后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