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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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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所有消费者,宿迁中院法官教你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9-04-13 点击率: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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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月13日
消费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消费维权是一个国家经济文明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志,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更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来听听宿迁中院民一庭程黎明庭长的解答↓↓

01
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消费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对于消费者的维权渠道进行了明确地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争议:(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通过诉讼维权要注意和把握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相比以往延长了1年或2年。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否则,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能得不到司法保护。



02
消费者在日常消费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消费者在日常消费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事项,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明白自己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等;二是不忘索要发票。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三是牢记维权时限。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在有些大型超市或商场以及网络购物中,商家还承诺“7日”无理由退货;(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计算。(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03
消费者起诉维权,应该如何举证?

A:消费者维权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举证:一是证明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证据,如购货发票、服务票据、合同文件等;二是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三是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等。消费者平时购物或接受服务时,要索取,也要注意保留好购物小票、发票等。


04
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中规定了三倍赔偿和十倍赔偿,那么,哪些情况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赔偿?哪些情况可以获得十倍赔偿?

A: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给予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具体的欺诈行为。例如: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可获十倍赔偿”的条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体表现比如: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的限量规定超标了;添加了严禁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不符合要求,等等。


05
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也适用惩罚性赔偿吗?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A: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一章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其目的在于通过制裁故意将缺陷产品投放市场并且已经造成了使用人严重人身损害的行为,督促生产者、经营者规范其行为,以充分保护产品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医疗产品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缺陷医疗产品的危害较普通产品的危害更为严重。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规范医疗领域存在的医疗产品市场不规范、制售假冒伪劣医疗产品屡禁不止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或者医疗产品的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的,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患者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对于威慑、阻遏存在缺陷的医疗产品生产、销售,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利益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06
现在微信朋友圈代购的现象越来越多,通过这种渠道买到假货应当怎么维权?

A:微信“朋友圈”代购与淘宝等网店销售商品不同,销售方通常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因此在微信朋友圈购物是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的。微信朋友圈的商品交易,由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规范,如果遇到假货、违规销售等相关问题,可以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权。因此,这种情况下虽然可以依据《合同法》等法律要求代购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但无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增加三倍损失赔偿。消费者通过微信朋友圈购物一定要慎重。

素材来源及审核: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