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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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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后果:刑事处罚+民事赔偿
发布时间:2019-04-13 点击率: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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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月20日

双重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后果:刑事处罚+民事赔偿

案  情
  2016年4月份以来,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廖某某、周某(二人系夫妻关系)未经涉案商标所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市场上购进已损坏的的带有“” “” “”玻璃外屏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旧手机屏幕总成,更换手机屏幕总成中的玻璃外屏(即手机盖板)、背光,从而加工成新的手机屏幕总成。随后,被告人廖某某、周某将假冒“” “” “”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总成销售给被告人刘某,非法经营数额达19万余元,从中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被告人廖某某、周某加工制作的手机屏幕总成是假冒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被告人廖某某、周某处购买上述手机屏幕总成,并通过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飞顺数码配件”店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从中获利1万余元。



执  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持有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9万余元,且假冒两种以上商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随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廖某某、周某连带赔偿损失10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廖某某、周某与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确定本案损失赔偿金额为5万元。


点  评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损坏他人品牌形象,而且破坏国家商标制度,妨碍商标识别功能的有效发挥,使消费者无法有效识别正品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损害规范有序的社会经济运行秩序。本案中的当事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共十三万元,在承担刑事责任后,仍然承担了数万元的民事赔偿。该案对广大商户具有警示意义,商业经营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尊重他人注册商标,否则很可能陷入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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