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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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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明知他人饮酒还让其驾驶机动车,结果双双被判刑! |
发布时间:2019-04-13 点击率: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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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月18日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是家喻户晓。但是,泗洪有位车主喝酒以后并没有开车,却依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到底咋回事?
事情发生在2018年1月6日中午,被告人江某某在被告人胡某某家中一同饮酒。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江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于当日15时许将自己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交给被告人江某某驾驶载其前往瑶沟乡,当被告人江某某驾驶该二轮摩托车载被告人胡某某沿泗洪县青阳镇黄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江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江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是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1月28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向醉酒的人出借车辆,教唆、胁迫饮酒的人驾车,或者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并放纵其酒后驾车等行为均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市民朋友在做到自己酒后不驾车的同时,也要切记不能教唆、放任身边的人酒后驾车。
来源:泗洪县人民法院
宿迁中院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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