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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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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夫弃子十六年,请求分遗产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4-13 点击率: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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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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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夫弃子十六年,请求分遗产被驳回

案  情
周某某与蔡某某于1987年共同生活,1990年8月9日生育一女蔡某甲,1994年8月15日生育一子蔡某乙。2000年,周某某独自带蔡某甲离开宿迁到外地生活至今。2016年12月29日,蔡某某因车祸死亡,肇事货车驾驶员负全责,因此蔡某某的家人得到了死亡赔偿金63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蔡某某过世后,房屋拆迁款及搬迁奖励合计36万余元也成为遗产。此时,周某某带着蔡某甲回来要求分割蔡某某遗产,因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审  理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周某某与蔡某某系事实婚姻关系,周某某可以以蔡某某配偶的身份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蔡某某遗产。一审判决将加盖房屋(出资部分包括蔡某某丧礼礼金,剩余出资情况不明)拆迁款由周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平分,搬迁奖励由涉案房屋实际居住人即蔡某乙所有;剩余房屋拆迁款为蔡某某遗产,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起分配,酌定周某某分得20%,蔡某甲分得30%,蔡某乙分得50%。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搜集了新证据后认定,周某某与蔡某某系事实婚姻关系,周某某本应依法享有继承权。但周某某在与蔡某某共同生活十三年之后,即带着女儿蔡某甲离家出走十六年之久,直至蔡某某去世才回来,蔡某某则独自抚养蔡某乙直至其成年。周某某对蔡某某未有尽到夫妻之间的任何扶助义务,对蔡某乙也未尽任何抚养照顾义务,对家庭更无任何贡献。而且,周某某在离家期间还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该行为给其家庭、给蔡某某和蔡某乙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法院认为,周某某上述行为具有遗弃被继承人及家庭的情形,且时间长达十六年之久,故综合考虑以上相关情节,周某某无权继承蔡某某的遗产。
蔡某甲作为蔡某某与周某某之女,鉴于其在成年后与其家庭仍有联系的情况下也未能对其家庭、对其父亲和弟弟尽到陪伴照顾义务,应当适当降低其遗产继承比例。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定该笔款项归蔡某乙个人所有。关于死亡赔偿金,应当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分配。最终,法院酌定蔡某甲与蔡某乙按照2:8的比例分割死亡赔偿金和蔡某某所得份额的房屋拆迁款,周某某不参与分配。


点  评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依法可以取得配偶的合法身份,但同时也应当尽到对家庭的照顾义务、对配偶的扶助义务、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等。未能尽到上述义务,长期遗弃配偶一方、且存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对配偶一方造成精神虐待,情节严重的,配偶一方死亡后,依法可剥夺其对死者遗产的继承权。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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