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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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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首例涉黑案件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9-04-13 点击率: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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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月14日

扫黑除恶!
宿迁首例涉黑案件一审宣判

案  情
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祖某某产生通过混社会牟取经济利益的想法,后其通过跟随其他社会人员散混、免收宾馆费用、朋友介绍等方式,有目的地吸收、发展有违法犯罪前科的社会闲散人员。该组织于2014年通过砍砸好旺脚足疗店事件在泗洪县树立了恶名,逐步建立起以被告人祖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某鹏、付某、朱某某、石某、张某、陈某为积极参加者,其中,被告人王某鹏、付某、朱某某、石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龙某某、鞠某某、王某举、陈某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员众多,结构紧密、骨干成员固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的组织纪律;该组织以暴力手段为依托,通过插手当地经济纠纷、抢夺市场管理经营权等违法犯罪手段牟取经济利益,支撑组织运转,进一步增强其犯罪实力;该组织长期在泗洪县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广播名声,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影响恶劣。该组织实施的各项违法犯罪事实共达21起。



审  理
法院经审理,一审以被告人祖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点  评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的多属于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组织成员的活动也可能触犯一个或数个其他罪名。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当依据行为人所犯罪行,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触犯的其他罪名,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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