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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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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朋友炒股,50万“炒”成了23万,责任怎么算?
发布时间:2019-04-13 点击率: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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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笔记丨委托朋友炒股,50万“炒”成了23万,责任怎么算?法院判决来了

浙江天平  4天前
都说“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但是依然有很多人跃跃欲试
又不知从何下手
有人便想到让值得“信任”的朋友代为炒股

若要行情好,大家共同赚钱
肯定皆大欢喜
而一旦行情不好出现亏损
那么友谊的小船也就说翻就翻了

2015年,股票市场火爆,身边许多朋友加入到炒股的行列中,并赚了不少,这让杭州的赵女士有些心动,有些积蓄的她便在朋友王先生的劝说下加入了股民的行列,因为自己对股市交易一无所知,就将自己的资金账户委托给朋友王先生进行操作。赵女士与王先生口头约定炒股无论盈亏,各承担一半,但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协议,关于具体的委托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均无明确的书面合同。


2015年中国股市经历了过山车行情,半年时间里,上证指数从最高点5000一路下跌至2600多点,个股杀跌更是惨烈。成了股市行话所称的“新韭菜”的赵女士,刚开始投入50万元本金,至结束委托理财的短短几个月时间,股票账户只剩20几万,亏损接近一半。但更令赵女士不解的是,当初明明说好亏损各承担一半,结果王先生以没有书面协议为由不愿意承担亏损的一半。后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赔偿炒股损失的一半。

近日,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案件。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协议,但是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账户及密码,并汇入相应的资金,由被告负责该账户内的股票买入卖出操作,事实上被告已履行了代为原告炒股的这一主要义务,故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关于委托炒股期间双方的损失承担比例问题,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桐庐县人民法院认定委托炒股期间的损失由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王先生赔偿赵女士委托理财损失8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委托炒股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而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很多。法官建议广大市民,股市是零和游戏,要理性看待。入市须谨慎,而委托炒股须谨慎再谨慎,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有纠纷,也会有保障。


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桐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