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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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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不发,劳动者自动离职需要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9-04-13 点击率: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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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秦研  秦淮法院  4天前
辞职的理由有千万种
有些辞职理由中规中距
有些又让人哭笑不得

印象中最深刻的辞职理由是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
这句文艺的话瞬间就走红了网络

今天故事里的主人公李莉
却不是因为“诗和远方”而离开了公司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发生了什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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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化名)是德宁公司(化名)的一名员工,从事工程预算工作,劳动期限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后因德宁公司未按时给付工资,李莉于2013年3月12日自动离职。



2013年7月1日
李莉就工资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2013年9月10日
该委裁决: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德宁公司支付李莉工资24000元。

德宁公司认为
李莉未办理交接手续就离开公司
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遂诉至秦淮法院



德宁公司诉称:
李莉支付因其主观恶意造成的损失5万元。

李莉辩称:
1、德宁公司要求自己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2、德宁公司的损失无法证明,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德宁公司的诉讼请求。

面对他们的说法
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



法院认为:
德宁公司须明确其是基于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李莉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约定,庭审中,李莉陈述双方的劳动合同未就上述赔偿责任进行约定,且德宁公司也未就双方存在其他约定进行举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莉与德宁公司约定了工资支付标准及期限,但德宁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后李莉于2013年3月12日离职,并于同年7月1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德宁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4000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李莉于2013年3月12日离职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德宁公司要求李莉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德宁公司的诉讼请求。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是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往往也会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一般情况下,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但是,以下几种情形下自动离职是有补偿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遇到上述情况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又拒付劳动报酬和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