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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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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开车应谨慎,理赔有依据(下篇)
发布时间:2019-04-13 点击率: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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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张阳阳  秦淮法院  3月5日
 在《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开车应谨慎,理赔有依据(上篇)》中,已经带大家基本了解了什么是“车损险”,以及车损险保障的保险责任范围。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车主也会遇到更为糟心的事情,明明自己的车辆出险原因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勘察现场后,却迟迟不出具定损结果,车辆理赔久拖不决,这又该怎么办呢?

今天,我们也先来看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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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 黄女士驾驶新买的爱车出行,由于没有及时观察到马路路面上有许多施工时留下的大坑洞,驾车行驶过去后,车子上的电脑报警无法正常行驶。黄女士当场通知了保险公司,同时拨打110进行了报警备案。保险公司安排工作人员来到现场进行查勘拍摄并将车子拖离现场到车辆修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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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事情进展的还挺顺利,可是等了两个星期,保险公司也没有出具定损结果,车子就一直放在修理厂。心急如焚的黄女士咨询了专业人士后,决定自行申请有资质的保险公估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并按公估公司的定损方案进行了车辆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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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黄女士的上述做法
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院认为:
首先,黄女士的车辆受损原因系碰撞,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其次,黄女士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履行了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再次,黄女士申请的保险公估公司具有相应的公估资质,其公估结果可以得到法院的采信。最后,黄女士完全按照公估定损方案进行车辆维修,不存在故意扩大损失的情况。综上,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黄女士本次事故中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

到此,有的小伙伴可能会担心
虽然车辆损失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付
但是申请保险公估公司定损
也是要花钱的
这个钱怎么办呢?

不用担心,因为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进行定损理赔,本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义务,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及时定损,导致被保险人自行定损产生的费用承担,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所以,在上述案件中
黄女士自行申请
保险公估公司定损的费用
法院也一并判令由保险公司承担

在这个案例中,黄女士的车辆损失和定损费用之所以得到法院支持,因为黄女士的损失都属于“合理范围”,没有在维护过程中故意扩大损失,也没有超过黄女士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最高保险金额。

车损理赔,要合理维权
如果在维护过程中故意扩大损失
不但不会得到理赔
还可以因为涉嫌骗保
承担不利的民事责任
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