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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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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公交车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19-04-13 点击率: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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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秦研  秦淮法院  2月21日


有天,李玲(化名)乘坐乘风公交公司(化名)的公交车回家时遭遇了车祸,并从座位上摔下受了伤,她被送往医院后发现该事故导致她身体多处骨折。经交通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李玲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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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李玲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李玲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畸形愈合伴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李玲为此支付鉴定费3700元,检查费128元,挂号费2.5元。

李玲因无法与乘风公交公司
就相关赔偿费用达成一致
遂诉至秦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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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玲诉称:
乘风公交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143952元、护理费14400元(120元/天×120天)、营养费2160元、司法鉴定费及检查费3831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64543元。

被告乘风公交公司辩称:
对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可,对赔偿金额不予认可。

面对他们的说法
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

1
乘风公交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李玲在乘坐乘风公交公司所有并运营的公共汽车途中摔倒受伤,该事故并非李玲自身健康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导致,故乘风公交公司应当对李玲的伤情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李玲的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关于护理费。法院认为,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根据鉴定意见,李玲的护理期为120天,关于护理费标准,李玲陈述其直接向护工支付现金,且未提供相应票据予以证明,法院酌情参照本地同级别护工市场劳务报酬标准认定70元/天,故李玲护理费为8400元(70元/天×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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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养费。法院综合李玲的伤情、年龄、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对该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李玲被定残时六十五周岁,且系城镇户口,残疾赔偿金应计为137409.3元。



关于鉴定费、检查费、挂号费及交通费。李玲提供了相关发票为证,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51999.8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乘风公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玲损失151999.8元。
二、驳回原告李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的除外。对于公交车,参考合同订立习惯,乘客在站台等候就是要约,公交车司机将车辆停到站台就是承诺,乘客上车就可以理解为客运合同成立且处于履行中,所以只要登上公交车的踏板时开始,客运合同就已经发生效力。

在客运合同生效的同时,公交公司也就负担了保证乘客乘车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意外或者事故,如果意外或者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乘客导致的(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那么相应就应该由公交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离交通安全法近,距交通事故远,希望司机们都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构建安全和谐文明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