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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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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可以变更吗?
发布时间:2019-04-13 点击率: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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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秦研  秦淮法院  2月18日


张明(化名)和李梅(化名)原是一对夫妻,两人在婚后生了一个女儿。两人结婚多年后,感情渐渐不和,所以决定协议离婚,并约定:张明同意一次性补给李梅10万元;离婚后女儿的生活费张明每月承担1500元,以后每年递增10%,并按月汇入李梅指定的银行账户,此项费用一直付到孩子大学毕业止等事项。

后张明想变更抚养费数额
遂诉至秦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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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明诉称:
1、是在未仔细考量离婚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签署了离婚协议;
2、离婚后,在自身生活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向朋友借款,才向李梅支付了10万元的抚养费补偿款,目前的月总收入仅为3000元,已无力负担每月1500元的生活费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抚养费用;
3、综上,向李梅给付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其他抚养费用应减少至每月500元,且不再递增,且由李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梅辩称:
1、10万元抚养费是张明应分摊的抚养费用,并且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张明主动支付了当月的生活费1500元,这个举动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双方协议的认可。;
2、关于抚养费每年递增10%的问题,是当时双方在心平气和的情况下,考虑到物价不断上涨等因素协商一致的;
3、张明有意回避其实际收入,为其单方面主张变更抚养费数额寻找借口,故请求法院驳回张明的诉讼请求。

面对他们的说法
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



法院认为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张明与李梅离婚后,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女儿的生活、抚养、教育等费用的约定应系张明与李梅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婚姻登记部门进行备案。针对如此重要的协议,张明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对离婚协议的签署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其提出因时间仓促,在未仔细考量离婚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张明所提供的借条发生于签署离婚协议同时,其提供的经营亏损的证据均发生于张明与李梅离婚之前,张明也未能提供其现阶段与其签署离婚协议时收入存在较大差异之证据。故法院对张明要求减少向被告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等其他抚养费用,每年不再递增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明负担。

签署离婚协议书是一件大事,夫妻应该谨慎对待,可不能疏忽大意了。如果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允许夫妻随意变更,那么离婚协议书就会形同废纸,不能对夫妻产生有效约束。因此,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一般是不能变更的。

但万事都有例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是可以变更的,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如果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所以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一些,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