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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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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隐瞒年龄打工突发病 去世后家属索赔65万
发布时间:2019-04-13 点击率: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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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12:54:12 来源: 现代快报(南京)

(原标题:苏州一老人隐瞒年龄打工突发病去世 家属索赔65万)

已经70多岁的石大爷,将年龄改小10多岁后,在一家超市找了份保洁员的工作。然而,石大爷在打扫卫生时突发脑溢血,被送医治疗13天后去世。事后,石大爷的家属将超市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5万余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种情况下,在劳动法上一般难以认定为工亡。但近日,这家物业公司却因自身用工方面存在过错,被判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老人工作时突发脑溢血,13天后去世

2017年11月,石大爷在物业公司的安排下进入某超市从事商场保洁工作。同年的12月13日,石大爷在商场打扫卫生时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治疗13天后,于12月26日去世。随后,石大爷的家人将超市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家用人单位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5万余元。

超市认为,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物业公司为其指派员工提供商场保洁工作。石大爷实际上是物业公司的员工,超市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认为,其确实与超市签订了服务协议,也与石大爷签订了用工合同,但是石大爷在入职时将出生年份1948年谎报成1961年,且石大爷突发疾病的时间是2017年12月13日,去世时间是2017年12月26日,已经超过48小时,肯定不是工伤,所以物业公司在法律上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物业超负荷安排工作,担责四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石大爷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与超市不存在劳务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其死亡事故与超市没有关联,故超市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超市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物业公司为超市提供28名保洁人员进行商场保洁服务。物业公司按时向保洁人员支付工资、福利、保险等一切费用,并承诺不安排保洁人员带病或超时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人员轮休;保洁队伍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最大年龄不超过56周岁,最小年龄不低于18周岁;物业公司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承办法官调查了解到,物业公司派驻在超市的保洁人员只有15名,工资为6.8元/小时;石大爷平时身体素质较好,在工作期间的收入为754.8元;因为物业公司工资偏低,年轻人不愿意前来工作,物业公司就接收年龄较大的人前去上班,物业公司对于虚报年龄或身份证造假的情况都是明知,甚至会主动参与造假。

根据工资发放情况来看,物业公司在石大爷13天的工作时间内安排其工作了111个小时,不仅没有安排轮休甚至还有加班情况。且服务协议中约定由28名保洁人员进行服务的工作量,物业公司仅安排15个保洁人员予以完成,物业公司让保洁人员承担了更多的工作量,增加了工作强度。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各种因素,不排除由此引起石大爷的过度劳累、诱发脑溢血并导致死亡。综合来看,石大爷的死亡,其本人存在潜在病因是疾病突发的主要因素,但物业公司在用工方面存在的一定过错,据此,承办法官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对于石大爷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6万余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裁定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