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合同&债务 » 经典案例 » 大房东不同意转租,房客与“二房东”签订的转租合同有效吗?
  律师推荐
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网址:王兆华律师网 www.wzh900.com

常熟离婚网:www.cs933.com

交通律师网 www.cs122.cn

 邮箱:644254939@qq.com

(常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地址:常熟汇丰时代广场4号楼616室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首席律师简介

王兆华律师简介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详情  


文章内容
大房东不同意转租,房客与“二房东”签订的转租合同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9-04-09 点击率:1669
扫一扫

原创: 秦研  秦淮法院  2018-12-21
周星驰的电影《功夫》中
包租婆的形象是不是还让你记忆深刻呢?

生活中
房东与房客的纠纷也是不少

今天故事里的主人公李明
便和“二房东”产生了纠纷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呢?

2014年12月22日,房主陈红(化名)将房屋出租给了小郑(化名),双方签订了《租房合同书》,主要约定租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陈红与小郑口头约定,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


2016年4月11日,在陈红不知情的情况下,小郑将房屋转租给了李明(化名),双方签订了《店面转让协议书》,后李明向小郑支付了50000元的转让费,支付房屋租金至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11月26日
李明又想将房屋转租出去
并在房屋大门上张贴了转让通知

陈红看到转让通知后方才得知小郑已将房屋转租给李明,便口头告知小郑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合同,并在房屋大门张贴将收回房屋的通知。2016年12月1日,陈红加锁收回了房屋。

李明因无法继续经营受到了损失
遂诉至法院



原告李明诉称:
1、与小郑签订的《店面转让协议书》无效;
2、立即返还50000元转让费;
3、赔偿无法继续经营的损失,即2016年12月的利润损失31000元及2016年12月的租金损失2167元。

被告小郑辩称:
1、由于李明强行要求将其承租的房屋再转租,才导致陈红解除租赁合同;
2、李明主张的所谓损失,都是因为李明自身实施了超越其合同权利义务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双方的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再赔偿李明任何损失。

第三人陈红述称:
房屋是不允许转租的,只认可小郑为承租人,后发现小郑将房屋转租给李明,故收回房屋。



面对他们的说法
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

《店面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
李明、小郑签订的《店面转让协议书》包含了房屋的转租和店铺内装修、营业设备的转让两个部分。陈红到庭后强调其从未许可小郑将诉争房屋转租、转让,故应当认定李明、小郑合同中涉及转租的条款无效,而店辅转租与店辅内装修及设施等转让均涉及诉争房屋,两者无法分割,故无效的转租导致整个《店面转让合同》全部无效。

李明能否获得相关赔偿?
李明在与小郑签订转让协议后,已向小郑支付诉争房屋租金至2016年12月31日,但陈红已于2016年12月1日收回诉争房屋,故小郑理应返还2016年12月的租金2167元。但李明要求小郑赔偿其2016年12月预期利润损失31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李明要求小郑返还转让费是否支持?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动态黑色音符

经法院审查,双方纠纷起因系因转租诉争房屋未经房屋产权人同意所致,同时结合李明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时间及小郑已拖走大部分设施、设备等具体情况,酌定小郑返还转让费35000元为宜。


判决如下:
1、原告李明与被告小郑于2016年4月11日签订的《店面转让协议书》无效;
2、被告小郑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明转让费35000元、租金2167元,合计37167元。
3、驳回原告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已经明确约定承租期内承租人不能转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转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为恶意,属违约行为,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出租人不予追认,转租合同则为无效合同。

关于转租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点:须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转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租赁期限;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既享有承担原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权利义务,也享有承担新转租合同中的出租人权利义务。当然,这一注意事项也可以因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进行协商后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