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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无名氏”交通事故身亡 同居男友不能领死亡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9-04-09 点击率: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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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0
  
日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同居男友起诉要求赔偿的民事案件。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同居男友颜某丧葬费等合理费用合计39342元。
“无名氏”自称王秀芳(50岁左右),云南人,其与颜某(65岁)在一起共同生活10年左右时间,未领取结婚证。王秀芳无个人详细信息,其近亲属不明。
2018年6月24日20时10分左右,薛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涟水县涟高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碰撞到前方同方向步行行人王秀芳,致王秀芳当场死亡。事故发生以后,颜某为王秀芳办理了丧事等事宜。涟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薛某、王秀芳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颜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误工交通费等损失合计664958.3元。
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颜某为王秀芳办理了丧事,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颜某丧葬费36342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及交通费3000元,合计39342元。对颜某主张的其他损失,因其虽与王秀芳共同生活10年左右时间,但并未领取结婚证,并非王秀芳的近亲属,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来源:涟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