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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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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规避执行,判刑没商量
发布时间:2019-04-09 点击率: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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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力量︱2018年全市法院典型案例点击(二)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月8日

后果严重!
虚假诉讼,规避执行,判刑没商量

案  情
2012年10月18日,宿迁中院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诉王某、宿迁某医药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某尚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于2012年10月20日前将上述本息给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因王某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对王某所有的位于启东市的商铺及座下土地使用权涤除租赁权进行拍卖。
2017年2月23日,王某指使黄某向宿迁中院提交租赁合同以及400万元的转账记录,虚构关于被执行商铺的租赁关系,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带租拍卖或拍卖后补偿预付租金。该院审查后驳回黄某的异议请求。王某又指使黄某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该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该案过程中,黄某提出撤诉申请,该院裁定准许黄某撤诉。王某、黄某通过上述虚假诉讼的方式,拒不执行宿迁中院作出的裁定。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法院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点  评
虚构租赁合同规避执行,在涉房产执行过程中较为常见,租赁关系是否构成,需要司法实践中结合多种证据予以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王某、黄某合谋串通,利用虚假诉讼规避执行,虚假证据“环环相扣”,违法手段十分隐蔽,不仅给案件执行带来很大阻碍,更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对王某、黄某依法判处刑罚,维护公平正义,既是打击不诚信诉讼的需要,也是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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